工亡赔偿制度的一次进步

2010年08月03日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於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高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对此,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认为:“多年来,工伤或者工亡赔偿标准过低,不但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和工亡者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更严重的是,由於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与市场经济大环境衔接起来,以至於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后,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家属的合理要求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过去几年间,由於工伤事故,尤其是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在这些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和遇难工人的家属,面对医疗和生活费用的巨大压力,对於雇主所谓“依法”给予的低额赔偿不再沉默接受,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自己的要求。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媒体也对这类事故以及善后赔偿中的不公正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在多方面的压力之下,一些省份先后出台了工亡个案赔偿总额不低於20万元的标准,有些地方还在考虑事故影响、舆论关注等 方面因素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赔偿标准。但是,这些地方性的标准有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标准不规范且不具有强制性,例如,有些地方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完全是特事特办;二是这类标准受到区域性的制约,全国并无统一的标准;三是这个“20万”的标准并无准确的计算基础,也没有给工亡者的家属留出谈判的空间。而且,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随著物价指数不断上升,几年前还算说得过去的“20万”,现在已经远远不足以赔偿工亡者家属的实际损失。

    按照《通知》的规定,工亡标准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这种规定首先是有了一个清楚的、较为合理的计算标准 — “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种动态的计算标准显然要比定额赔偿更合理。韩东方认为“对工亡职工家属作出更为合理的赔偿,体现的是社会的公正和价值。但是,政府应当从更高的层面看待这一问题。这里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避免安全事故。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发起‘安全事故刑事化’论证,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除非雇主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事故属不可抗力所致,否则,雇主应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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