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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场血淋淋的矿难!
据人民网22日报道,2009年2月22日淩晨2时23分,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4多位矿工遇难。人们无不唏嘘、哀叹!
山西是一个産煤大省,同时,也是矿难大省。
山西煤炭资源得天独厚,全省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0.4%,煤炭资源累计探明储量2724.99亿吨。山西煤炭资源不但储量丰富,而且煤种全、品质优。其中炼焦用煤将近1500亿吨左右,无烟煤450亿吨左右,动力煤610亿吨左右。
自2002年以来,由于煤炭行业的蓬勃发展,山西的财政收入逐年递增,全省GDP从2002年的290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48.01亿元,首次跻身全国财政总收入千亿元省市的行列。幷成爲全国财政收入增速第一的省份。2008年,山西全省财政收入又胜利完成1518亿元,同比增长26.5%。
然而,丰富的煤源给山西带来了富足,也给山西带来了灾难。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山西共发生煤矿事故184起,死亡矿工501人;2003年,共发生煤矿事故159起,死亡矿工496人;2006年,共发生煤矿事故149起,死亡矿工476人。2007年矿工死亡305人,2008年死亡109人......
这一具具黢黑的尸体,一串串冰冷的数字,一个个家庭的破碎,一场场血与泪的祭奠。无不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岁云暮矣多北风,此曲哀怨何时终"。
人常说,"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这发自地下沉闷的爆炸声和撕心裂肺的呼救声,难道我们真要把这血肉模糊的场面载入中国经济的发展史?
矿难已成爲国之殇,民之痛。对矿难的漠视无疑是对生命的亵渎!爲此,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寻找对策,各方人士也在大声疾呼。温总理的眼泪早已流干了,李毅中的愤怒也成了人们熟悉的僵化式脸谱。年年矿难,月月矿难,几乎天天矿难。国家安监部门似乎成了消防队,早上还在这里抢救,下午那里又闻爆炸声。
矿难频发,"有防"无止,其中因果,令人抚额三叹!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爲解决矿难事故,中央及山西绞尽了脑汁,在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问责制"风暴后,不到400天,山西更换了三任省长。然而,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
山西省前省长于幼军在他任职期间,曾对煤业发动"三大战役",关闭三四千家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强制淘汰1500个合法批准的小煤矿,上马一批现代化的大型煤矿。发誓:"山西不要带血的GDP"!
但是,事故仍接二连三发生。仅在2006年3月,临汾市就发生3起矿难,有35名官员被问责。三起矿难中的两起属非法生産导致。
孟学农出任山西省长时,也意识到煤矿企业的可能风险。重点抓安全生産和社会管理。但不幸的是,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件,105人爲此丧命。此时尚是代省长的孟学农,在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检讨后,也黯然离去。
2008年,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任内尚不满6个月的王君,临危受命,出任山西省代省长。爲打击违法生産经营,他响亮地提出"宁听‘駡声',不听‘哭声'"的豪言壮语。殊不知,在他主持召开完2009安全生産工作会议的次日淩晨,屯兰矿又发生了瓦斯爆炸。
如何根治矿难,近几年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说,"祸根"在于承包及开采权的出卖。把所有煤矿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经营之外,就可以避免矿难。他们认爲,私有是万恶之源,只要煤矿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矿主出于追逐利润,矿难就几乎难免。
也有人说,如果煤矿开采权由3年提到30年,比天天教育煤老板要爱护矿工、注意安全等重要得多。如果只管教育,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今天开煤矿,明天能不能还开不知道,那他干吗要买安全设备?如果给他30年産权,甚至是永久性産权,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用你检查,他自己比你还小心。
还有人说,矿难的原因是没有严格的制度、领导不重视。事实证明,制度不是没有,而且是非常健全,这麽多频发的矿难,还堆不起山一样厚重的制度?
综上所述,矿难的祸根,一不在于国有、私有。屯兰矿倒是一个国有矿,幷且是全国的样板矿,同样发生重大事故;二不在于开采权的时间长短;三不在于制度的健全与否。制度是纸糊的,贪欲是火,纸是经不起火烧的。矿难说到底,是人难、人祸!只要我们把纸糊的制度变成变成黑脸包公的虎头铡,变成十万伏的高压綫,变成一碰就得人头落地,命赴黄泉。这样,即使真有几个不要命的,但毕竟是少数,矿难发生的概率也就低得多了。
毋庸置疑,山西的矿难,已给全社会提出一个严肃的课题:
究竟怎样才能预防或减少矿难的发生呢?频繁地更替官员能否解决矿难?爲什麽山西始终走不出这个怪圈?
一、官僚体制缺陷,人的责任意识不强。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爲本。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各级领导究竟在人的问题上做得如何?是否知人善任?是否公正公平?是否一碗水端平?是否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用在关键位置?这是调动本人和全员积极性的重大问题。据记者多年的调查了解,目前社会上有一股坏的风气,干好了,有人嫉妒。尤其在调整班子、提拔干部的关键时刻,什麽小报告、匿名信满天飞,欲置于你死地而后快。而我们的上级领导不能全面地了解干部,仅凭一言之词,一人之说,妄下结论。轻者,放下再看看;重者,让有关部门查一查。这一看,一查就是几年,人的黄金时期过去了。这怎麽能调动有识之士的积极性呢?
今年47岁的尹根成是西山煤电集团学历最高的矿长,被认爲是"不可多得的技术人才"。他是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2003级博士生,出身于煤矿专业,此前曾担任西曲煤矿安监处处长,十多年前履新屯兰矿安全副矿长、生産副矿长,数年前转任矿长。屯兰矿在世界上第一家采用的"大断面支护"煤矿开采技术项目,就是由尹根成带头攻关研发而成,该技术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他领导的屯兰矿多年来一直保持著事故的零记录。然而,由于体制和人爲的因素,提拔却与他无缘。据记者调查,事发前一个月,屯兰矿领导班子刚刚进行调整。新任党委书记常俊杰从外"空降",矿长尹根成同时被安排调动,幷进行了公示,其新职位爲集团公司分管科技的处长,享受副局级待遇。但该任命在公示后不了了之,尹根成最后仍留任矿长。一个人的张力是有限的,一个人的情绪也会随时波动。如此重大的矿难发生了,你能说与我们的上级领导无关吗?举一反三,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呢?近几年来,山西走马灯式地更替领导,幷没有制止矿难,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
二、政府监管不力,人的安全意识淡漠。
《劳动法》、《安全生産法》及相关法规,对安全生産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企业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把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监督、警告当耳旁风。
我国《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照此规定,对工人岗前培训是政府的职责。 纵观现在各个煤矿,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理应进行岗前培训的却没有培训。矿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而矿方在安全生産方面也缺乏强制性规范,这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次,国家煤矿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率队在山西省阳泉市大阳泉煤矿二坑现场进行督查时,对矿长进行通风知识的考试。结果,该矿矿长和通风员都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打开自救器,通风员在佩带自救器的时候竟然把鼻夹放进了嘴里,却把应当放在嘴里的呼吸器塞进了鼻孔。安全知识,防范意识如此浅薄,岂能不出事?
据报载,洪洞矿难发生后,有工友想在第一时间下井救人,被矿长拦住了,双方僵持不下,几个性急的矿工实在忍不住,把矿长揍了一顿,终于开始救人;但只是自行组织人员下井搜救,还有不少保安也加入了盲目搜救的队伍。大家都没学过怎麽救人,结果,下去50个救人的,一个都没再上来!这个细节说明什麽?说明工人对安全生産和抢救知识完全处于盲目和无知的状态,说明矿井平时对工人安全培训也处于完全缺失状态!工人在矿主的眼里只是被当作廉价的劳动力,这怎麽可能指望他们筑起安全生産的第一道防綫?
三、法定刑律量刑太低,导致矿主铤而走险。
马克思曾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著血和肮脏的东西。""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爲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目前,《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爲7年有期徒刑,幷且未设立经济制裁的附加刑,因此缺乏威慑力。
由于利益的驱动,企业主明知有危险,仍然强令工人生産,这无异于是间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爲。因此,法定最高刑应爲无期徒刑和死刑,幷处罚金或没收财産;对那些在矿上有"干股"拿"红利"的官员更应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也只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矿难少则几人,多则是几十个人甚至上百人!可见,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责任人受到的惩罚,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惩罚要轻的多!
我们认爲,煤矿凡是出了人命,就是要让老板感到天塌下来,就是要让官员感到天塌下来。要加大追究惩处力度;对违法经营的老板,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罚得他倾家荡産。每出一条人命,至少赔偿损失100万人民币,另再加罚100万至数百万,幷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对主管安全工作的官员,不仅要让他丢乌纱,还要让他进牢房,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动真格,对生命的漠视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诚然,严刑峻法幷非社会治理的根本法宝,但惩罚及时、到位是事前防范的前提条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责任意识与责任代价是人们心理天平的两端,有多大的责任代价,就会有多高的责任意识。否则,当侥幸心理的魔鬼过关斩将,安全防范的堤坝就随时有可能毁于一旦。
四、地方政府和煤矿老板异曲同工。
在现有的体制下,有些政府官员爲邀功请赏,取得较好的政绩,往往采取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单纯追求GDP,这样必然放纵煤矿的非法、过度、冒险开采。一些本来应该关闭的煤矿,也要以各种藉口保留下来。政府的这一做法,无不使煤老板暗中窃喜,所以,在利益的追求上,政府与煤老板是异曲同工,各取所需。
近几年来,由于煤炭需求猛增、价格不断上涨,也驱使地方政府与中央争夺资源。《宪法》规定,矿産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源开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特别是那些矿産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财政严重困难的地方,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争资源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目前1/3的国有煤矿都在超负荷运转。国有大煤矿停産一天就损失上百万元,在高利诱惑下,矿工的生命安全也就变得无足轻重。
一些私营煤矿的老板,爲了渔利,生産环节通常会被野蛮地简化,他们把矿业生産的各种设备、保护措施、安全检测、矿工医疗等都列入成本、利益最大化的思考中。因此,各类事故就在"以人爲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喧啸中出现了,矿难也就在所难免。
我国在全球是人均资源占有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且能源耗费最高(万元GDP能耗超过发达国家3-11倍)。按照科学发展观,理应对资源实行科学、综合开采,合理利用,集约经营。而我国市场准入门槛太低。全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全部由个人承包)。由于管理效能低,经营粗放,规模较小,事故也就层出不穷。据专家统计,我国的産煤效益仅爲南非的8.1%、美国的2.2%,而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却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每年煤矿死亡6000多人,7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而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乡镇小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1.73人,而澳大利亚每生産1亿吨煤仅死亡1人。
另外,政府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生産的领导工作不到位,不能有效及时地消除隐患。有好处的事各部门都伸手,出人、出钱、出力的事大家都往后缩;有了成绩各部门争功,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利益至上,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监督,以罚代刑十分严重。这种贫乏的思想,荒芜的精神,混乱的价值观和管理手段,是矿难不止的思想根源。
五、社会贫困,矿工前仆后继。
我国农村有3亿多剩余劳动力。当今,从事繁重、危险采矿劳动的绝大多数都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所以,黑心矿主不需要爲廉价劳力而犯愁。故而违规作业、冒险生産。不可思议的是,有些生活贫困的农民工,把矿主当救世主,把能下井当照顾。因此,既是有不安全的因素,也不愿意报告。由此,演绎出"人穷命贱"的悲剧
在采访中,一位"狠心"的家属,丈夫在矿难中死去后悲愤地对记者说,你们不知道,现在矿下边粉尘有多严重,根本没有防护措施和体检医疗啥地。这麽干下去,用不了10年,就是不死,也会被肺里的煤粉憋死。看病吧,你又不是不知道现在这医疗,医生黑心点的话,把这几年挣的钱全扔进去也治不好。而且已经硬化的部分又软不回来。到头来还是个残废,给家里增添负担。亏得矿主不重视安全,这下也算解脱了,要不,这以后的日子还不知道咋过了。
世界上,还有什麽能比生命更宝贵的?听完她的述说,我们竟无言相对,不知到是同情他们的遭遇,还是恨他们的不争?是恨矿主的黑心,还是怨社会的不公?
人常说,人命关天。然而事实上,人的生命的尊严和价值正受到可怕的漠视,无穷的贪欲使得金钱远远超过了人本身。一次次接踵而至的事故,一个个血腥的场面,一条条鲜活生命的瞬间即逝,无不讽刺地向世人宣告:人命已经不再关天。出了人命,不过是赔些钱罢了,每条人命也不过是几万元而已。而且还有保险公司出大头。他们赔了那些钱,跟赚取到的巨额利润比起来不过是九牛一毛。在贪欲的驱使下,只要有利可图,矿工的生命安全算什麽?死难矿工的累累白骨能够换来黑心老板的根根金条,于是罪恶就这样酿成了。在矿主的眼里,人命不过是一叠厚薄不一的纸币!
六、腐败盛行,权钱交易,官煤勾结。
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煤(商)勾结、沆瀣一气、权钱交易。一些官员把煤矿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小金库,对一些不法行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明知不合法,由于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软,亦是敢怒不敢言。总所周知,现在开矿需要各种证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産许可证、安全生産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除营业执照由当地工商局办理外,其他4证的最后核准权都在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省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依据是乡镇、县市的建议,基层官员既可以推荐这个矿,也可以推荐那个矿,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更有甚者,一些党政官员,与黑矿主臭味相投,以权力入股,提供保护伞。不遗余力地爲其提供全方位服务。这就是许多地方的非法小煤窑开了关、关了开,整顿、反弹,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如何消除和减少矿难?记者在采访中,认爲,山西沁源县的"一綫设防"工作法和曾被因矿难而免职的原临汾市长李天太的思路是可以借鉴。
第一、用铁的意志"严查",开展煤矿安全生産隐患排查。
对所有煤矿进行停産整顿,违者吊销执照。排查中,要做好"三查"、"三落实":一查煤矿生産是否规范有序,看安全规程落实没有;二查监管机制是否科学健全,看责任主体落实没有;三查领导责任制是否全面建立,看层级责任落实没有。排查的重点是违法违规生産的矿井、地质资料存在疑点的矿井、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煤矿、"一通三防"不达标的煤矿。安全隐患一日不排查,煤炭生産就一日不复産;整改措施一日不到位,复工复産就一日不验收。
第二、用铁的手腕"严治",开展煤炭生産专项整治。
在严格排查的基础上,分步骤、分阶段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工作要做好"三核查"、"三纠正":一是对煤矿的井田面积重新进行核查,纠正井田面积不实、工作面不清晰、超层越界开采的问题;二是对监管队伍进行核查,对监管能力不强、工作不力、不负责的干部进行清理,纠正徇私舞弊、监管人员与矿主同流合污的问题;三是核查煤矿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纠正落实制度有偏差、执行规章有折扣的问题。幷且开通市长信箱、网站,开通煤炭安全隐患市长举报专綫,全面徵询各类举报綫索,重奖举报人。同时,成立由监委和纠风办牵头的煤炭监管督导组,对群衆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果断处理,不留后患。
第三、用铁的决心"严管",建立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把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作爲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三建立"、"三到位":一是建立矿内监管体系,完善已经强制推行的下派安全生産副矿长和安全监管员制度,对安全生産全程监管,确保主体监管到位;二是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公开招聘煤炭学校毕业生,充实和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县、包矿责任制和安全监察员轮岗制,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是建立政府监管体系,重点落实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幷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生産例会制度,确保工作部署到位。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反馈举报和督查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切实解决"落实难到位、严格不起来"的问题。
第四、用铁的纪律"严惩",完善煤矿安全生産责任制。
完善健全煤矿安全生産责任制要强化"三种意识"、落实"三种责任":一是树立"安全生産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意识,落实各级行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树立"以人爲本、安全第一"的人本意识,落实县、乡、村三级干部管理责任;三是树立"预防爲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産意识,落实矿主、具体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的责任。坚决落实安全生産"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制,严明奖惩措施。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産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于责任不落实的层级领导和煤矿矿主严惩不贷。
第五、用铁的措施"严关",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结合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産大整治,抓好"三个整合":一是对储藏量小、生産工艺落后、安全设施差的矿井实施关闭整合;二是对发现安全隐患两次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井实施关闭整合;三是对超层越界、私采滥挖的非法矿井实施关闭整合。通过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探索"三条路子":一是走规模化发展之路,引进大集团,组建大企业,兼幷、收购、托管中小煤矿企业,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二是走科学化发展之路,全面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强制推广机械化综采,提高煤炭采掘水平;三是走生态化发展之路,建立煤炭企业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资源、谁绿化环境"的思路,促使煤炭企业确立生态发展的观念,办社会事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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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02月27日 高勤荣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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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场血淋淋的矿难!
据人民网22日报道,2009年2月22日淩晨2时23分,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4多位矿工遇难。人们无不唏嘘、哀叹!
山西是一个産煤大省,同时,也是矿难大省。
山西煤炭资源得天独厚,全省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0.4%,煤炭资源累计探明储量2724.99亿吨。山西煤炭资源不但储量丰富,而且煤种全、品质优。其中炼焦用煤将近1500亿吨左右,无烟煤450亿吨左右,动力煤610亿吨左右。
自2002年以来,由于煤炭行业的蓬勃发展,山西的财政收入逐年递增,全省GDP从2002年的290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48.01亿元,首次跻身全国财政总收入千亿元省市的行列。幷成爲全国财政收入增速第一的省份。2008年,山西全省财政收入又胜利完成1518亿元,同比增长26.5%。
然而,丰富的煤源给山西带来了富足,也给山西带来了灾难。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山西共发生煤矿事故184起,死亡矿工501人;2003年,共发生煤矿事故159起,死亡矿工496人;2006年,共发生煤矿事故149起,死亡矿工476人。2007年矿工死亡305人,2008年死亡109人......
这一具具黢黑的尸体,一串串冰冷的数字,一个个家庭的破碎,一场场血与泪的祭奠。无不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岁云暮矣多北风,此曲哀怨何时终"。
人常说,"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这发自地下沉闷的爆炸声和撕心裂肺的呼救声,难道我们真要把这血肉模糊的场面载入中国经济的发展史?
矿难已成爲国之殇,民之痛。对矿难的漠视无疑是对生命的亵渎!爲此,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寻找对策,各方人士也在大声疾呼。温总理的眼泪早已流干了,李毅中的愤怒也成了人们熟悉的僵化式脸谱。年年矿难,月月矿难,几乎天天矿难。国家安监部门似乎成了消防队,早上还在这里抢救,下午那里又闻爆炸声。
矿难频发,"有防"无止,其中因果,令人抚额三叹!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爲解决矿难事故,中央及山西绞尽了脑汁,在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问责制"风暴后,不到400天,山西更换了三任省长。然而,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
山西省前省长于幼军在他任职期间,曾对煤业发动"三大战役",关闭三四千家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强制淘汰1500个合法批准的小煤矿,上马一批现代化的大型煤矿。发誓:"山西不要带血的GDP"!
但是,事故仍接二连三发生。仅在2006年3月,临汾市就发生3起矿难,有35名官员被问责。三起矿难中的两起属非法生産导致。
孟学农出任山西省长时,也意识到煤矿企业的可能风险。重点抓安全生産和社会管理。但不幸的是,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件,105人爲此丧命。此时尚是代省长的孟学农,在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检讨后,也黯然离去。
2008年,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任内尚不满6个月的王君,临危受命,出任山西省代省长。爲打击违法生産经营,他响亮地提出"宁听‘駡声',不听‘哭声'"的豪言壮语。殊不知,在他主持召开完2009安全生産工作会议的次日淩晨,屯兰矿又发生了瓦斯爆炸。
如何根治矿难,近几年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说,"祸根"在于承包及开采权的出卖。把所有煤矿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经营之外,就可以避免矿难。他们认爲,私有是万恶之源,只要煤矿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矿主出于追逐利润,矿难就几乎难免。
也有人说,如果煤矿开采权由3年提到30年,比天天教育煤老板要爱护矿工、注意安全等重要得多。如果只管教育,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今天开煤矿,明天能不能还开不知道,那他干吗要买安全设备?如果给他30年産权,甚至是永久性産权,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用你检查,他自己比你还小心。
还有人说,矿难的原因是没有严格的制度、领导不重视。事实证明,制度不是没有,而且是非常健全,这麽多频发的矿难,还堆不起山一样厚重的制度?
综上所述,矿难的祸根,一不在于国有、私有。屯兰矿倒是一个国有矿,幷且是全国的样板矿,同样发生重大事故;二不在于开采权的时间长短;三不在于制度的健全与否。制度是纸糊的,贪欲是火,纸是经不起火烧的。矿难说到底,是人难、人祸!只要我们把纸糊的制度变成变成黑脸包公的虎头铡,变成十万伏的高压綫,变成一碰就得人头落地,命赴黄泉。这样,即使真有几个不要命的,但毕竟是少数,矿难发生的概率也就低得多了。
毋庸置疑,山西的矿难,已给全社会提出一个严肃的课题:
究竟怎样才能预防或减少矿难的发生呢?频繁地更替官员能否解决矿难?爲什麽山西始终走不出这个怪圈?
一、官僚体制缺陷,人的责任意识不强。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爲本。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各级领导究竟在人的问题上做得如何?是否知人善任?是否公正公平?是否一碗水端平?是否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用在关键位置?这是调动本人和全员积极性的重大问题。据记者多年的调查了解,目前社会上有一股坏的风气,干好了,有人嫉妒。尤其在调整班子、提拔干部的关键时刻,什麽小报告、匿名信满天飞,欲置于你死地而后快。而我们的上级领导不能全面地了解干部,仅凭一言之词,一人之说,妄下结论。轻者,放下再看看;重者,让有关部门查一查。这一看,一查就是几年,人的黄金时期过去了。这怎麽能调动有识之士的积极性呢?
今年47岁的尹根成是西山煤电集团学历最高的矿长,被认爲是"不可多得的技术人才"。他是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2003级博士生,出身于煤矿专业,此前曾担任西曲煤矿安监处处长,十多年前履新屯兰矿安全副矿长、生産副矿长,数年前转任矿长。屯兰矿在世界上第一家采用的"大断面支护"煤矿开采技术项目,就是由尹根成带头攻关研发而成,该技术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他领导的屯兰矿多年来一直保持著事故的零记录。然而,由于体制和人爲的因素,提拔却与他无缘。据记者调查,事发前一个月,屯兰矿领导班子刚刚进行调整。新任党委书记常俊杰从外"空降",矿长尹根成同时被安排调动,幷进行了公示,其新职位爲集团公司分管科技的处长,享受副局级待遇。但该任命在公示后不了了之,尹根成最后仍留任矿长。一个人的张力是有限的,一个人的情绪也会随时波动。如此重大的矿难发生了,你能说与我们的上级领导无关吗?举一反三,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呢?近几年来,山西走马灯式地更替领导,幷没有制止矿难,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
二、政府监管不力,人的安全意识淡漠。
《劳动法》、《安全生産法》及相关法规,对安全生産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企业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把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监督、警告当耳旁风。
我国《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照此规定,对工人岗前培训是政府的职责。 纵观现在各个煤矿,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理应进行岗前培训的却没有培训。矿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而矿方在安全生産方面也缺乏强制性规范,这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次,国家煤矿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率队在山西省阳泉市大阳泉煤矿二坑现场进行督查时,对矿长进行通风知识的考试。结果,该矿矿长和通风员都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打开自救器,通风员在佩带自救器的时候竟然把鼻夹放进了嘴里,却把应当放在嘴里的呼吸器塞进了鼻孔。安全知识,防范意识如此浅薄,岂能不出事?
据报载,洪洞矿难发生后,有工友想在第一时间下井救人,被矿长拦住了,双方僵持不下,几个性急的矿工实在忍不住,把矿长揍了一顿,终于开始救人;但只是自行组织人员下井搜救,还有不少保安也加入了盲目搜救的队伍。大家都没学过怎麽救人,结果,下去50个救人的,一个都没再上来!这个细节说明什麽?说明工人对安全生産和抢救知识完全处于盲目和无知的状态,说明矿井平时对工人安全培训也处于完全缺失状态!工人在矿主的眼里只是被当作廉价的劳动力,这怎麽可能指望他们筑起安全生産的第一道防綫?
三、法定刑律量刑太低,导致矿主铤而走险。
马克思曾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著血和肮脏的东西。""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爲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目前,《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爲7年有期徒刑,幷且未设立经济制裁的附加刑,因此缺乏威慑力。
由于利益的驱动,企业主明知有危险,仍然强令工人生産,这无异于是间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爲。因此,法定最高刑应爲无期徒刑和死刑,幷处罚金或没收财産;对那些在矿上有"干股"拿"红利"的官员更应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也只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矿难少则几人,多则是几十个人甚至上百人!可见,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责任人受到的惩罚,比交通肇事逃逸所受到的惩罚要轻的多!
我们认爲,煤矿凡是出了人命,就是要让老板感到天塌下来,就是要让官员感到天塌下来。要加大追究惩处力度;对违法经营的老板,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罚得他倾家荡産。每出一条人命,至少赔偿损失100万人民币,另再加罚100万至数百万,幷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对主管安全工作的官员,不仅要让他丢乌纱,还要让他进牢房,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动真格,对生命的漠视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诚然,严刑峻法幷非社会治理的根本法宝,但惩罚及时、到位是事前防范的前提条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责任意识与责任代价是人们心理天平的两端,有多大的责任代价,就会有多高的责任意识。否则,当侥幸心理的魔鬼过关斩将,安全防范的堤坝就随时有可能毁于一旦。
四、地方政府和煤矿老板异曲同工。
在现有的体制下,有些政府官员爲邀功请赏,取得较好的政绩,往往采取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单纯追求GDP,这样必然放纵煤矿的非法、过度、冒险开采。一些本来应该关闭的煤矿,也要以各种藉口保留下来。政府的这一做法,无不使煤老板暗中窃喜,所以,在利益的追求上,政府与煤老板是异曲同工,各取所需。
近几年来,由于煤炭需求猛增、价格不断上涨,也驱使地方政府与中央争夺资源。《宪法》规定,矿産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源开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特别是那些矿産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财政严重困难的地方,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争资源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目前1/3的国有煤矿都在超负荷运转。国有大煤矿停産一天就损失上百万元,在高利诱惑下,矿工的生命安全也就变得无足轻重。
一些私营煤矿的老板,爲了渔利,生産环节通常会被野蛮地简化,他们把矿业生産的各种设备、保护措施、安全检测、矿工医疗等都列入成本、利益最大化的思考中。因此,各类事故就在"以人爲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喧啸中出现了,矿难也就在所难免。
我国在全球是人均资源占有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且能源耗费最高(万元GDP能耗超过发达国家3-11倍)。按照科学发展观,理应对资源实行科学、综合开采,合理利用,集约经营。而我国市场准入门槛太低。全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全部由个人承包)。由于管理效能低,经营粗放,规模较小,事故也就层出不穷。据专家统计,我国的産煤效益仅爲南非的8.1%、美国的2.2%,而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却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每年煤矿死亡6000多人,7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而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乡镇小煤矿。乡镇小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1.73人,而澳大利亚每生産1亿吨煤仅死亡1人。
另外,政府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生産的领导工作不到位,不能有效及时地消除隐患。有好处的事各部门都伸手,出人、出钱、出力的事大家都往后缩;有了成绩各部门争功,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利益至上,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监督,以罚代刑十分严重。这种贫乏的思想,荒芜的精神,混乱的价值观和管理手段,是矿难不止的思想根源。
五、社会贫困,矿工前仆后继。
我国农村有3亿多剩余劳动力。当今,从事繁重、危险采矿劳动的绝大多数都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所以,黑心矿主不需要爲廉价劳力而犯愁。故而违规作业、冒险生産。不可思议的是,有些生活贫困的农民工,把矿主当救世主,把能下井当照顾。因此,既是有不安全的因素,也不愿意报告。由此,演绎出"人穷命贱"的悲剧
在采访中,一位"狠心"的家属,丈夫在矿难中死去后悲愤地对记者说,你们不知道,现在矿下边粉尘有多严重,根本没有防护措施和体检医疗啥地。这麽干下去,用不了10年,就是不死,也会被肺里的煤粉憋死。看病吧,你又不是不知道现在这医疗,医生黑心点的话,把这几年挣的钱全扔进去也治不好。而且已经硬化的部分又软不回来。到头来还是个残废,给家里增添负担。亏得矿主不重视安全,这下也算解脱了,要不,这以后的日子还不知道咋过了。
世界上,还有什麽能比生命更宝贵的?听完她的述说,我们竟无言相对,不知到是同情他们的遭遇,还是恨他们的不争?是恨矿主的黑心,还是怨社会的不公?
人常说,人命关天。然而事实上,人的生命的尊严和价值正受到可怕的漠视,无穷的贪欲使得金钱远远超过了人本身。一次次接踵而至的事故,一个个血腥的场面,一条条鲜活生命的瞬间即逝,无不讽刺地向世人宣告:人命已经不再关天。出了人命,不过是赔些钱罢了,每条人命也不过是几万元而已。而且还有保险公司出大头。他们赔了那些钱,跟赚取到的巨额利润比起来不过是九牛一毛。在贪欲的驱使下,只要有利可图,矿工的生命安全算什麽?死难矿工的累累白骨能够换来黑心老板的根根金条,于是罪恶就这样酿成了。在矿主的眼里,人命不过是一叠厚薄不一的纸币!
六、腐败盛行,权钱交易,官煤勾结。
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煤(商)勾结、沆瀣一气、权钱交易。一些官员把煤矿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小金库,对一些不法行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明知不合法,由于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软,亦是敢怒不敢言。总所周知,现在开矿需要各种证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産许可证、安全生産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除营业执照由当地工商局办理外,其他4证的最后核准权都在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省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依据是乡镇、县市的建议,基层官员既可以推荐这个矿,也可以推荐那个矿,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更有甚者,一些党政官员,与黑矿主臭味相投,以权力入股,提供保护伞。不遗余力地爲其提供全方位服务。这就是许多地方的非法小煤窑开了关、关了开,整顿、反弹,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如何消除和减少矿难?记者在采访中,认爲,山西沁源县的"一綫设防"工作法和曾被因矿难而免职的原临汾市长李天太的思路是可以借鉴。
第一、用铁的意志"严查",开展煤矿安全生産隐患排查。
对所有煤矿进行停産整顿,违者吊销执照。排查中,要做好"三查"、"三落实":一查煤矿生産是否规范有序,看安全规程落实没有;二查监管机制是否科学健全,看责任主体落实没有;三查领导责任制是否全面建立,看层级责任落实没有。排查的重点是违法违规生産的矿井、地质资料存在疑点的矿井、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煤矿、"一通三防"不达标的煤矿。安全隐患一日不排查,煤炭生産就一日不复産;整改措施一日不到位,复工复産就一日不验收。
第二、用铁的手腕"严治",开展煤炭生産专项整治。
在严格排查的基础上,分步骤、分阶段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工作要做好"三核查"、"三纠正":一是对煤矿的井田面积重新进行核查,纠正井田面积不实、工作面不清晰、超层越界开采的问题;二是对监管队伍进行核查,对监管能力不强、工作不力、不负责的干部进行清理,纠正徇私舞弊、监管人员与矿主同流合污的问题;三是核查煤矿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纠正落实制度有偏差、执行规章有折扣的问题。幷且开通市长信箱、网站,开通煤炭安全隐患市长举报专綫,全面徵询各类举报綫索,重奖举报人。同时,成立由监委和纠风办牵头的煤炭监管督导组,对群衆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果断处理,不留后患。
第三、用铁的决心"严管",建立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把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作爲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三建立"、"三到位":一是建立矿内监管体系,完善已经强制推行的下派安全生産副矿长和安全监管员制度,对安全生産全程监管,确保主体监管到位;二是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公开招聘煤炭学校毕业生,充实和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县、包矿责任制和安全监察员轮岗制,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是建立政府监管体系,重点落实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幷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生産例会制度,确保工作部署到位。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反馈举报和督查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切实解决"落实难到位、严格不起来"的问题。
第四、用铁的纪律"严惩",完善煤矿安全生産责任制。
完善健全煤矿安全生産责任制要强化"三种意识"、落实"三种责任":一是树立"安全生産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意识,落实各级行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树立"以人爲本、安全第一"的人本意识,落实县、乡、村三级干部管理责任;三是树立"预防爲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産意识,落实矿主、具体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的责任。坚决落实安全生産"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制,严明奖惩措施。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産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于责任不落实的层级领导和煤矿矿主严惩不贷。
第五、用铁的措施"严关",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结合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産大整治,抓好"三个整合":一是对储藏量小、生産工艺落后、安全设施差的矿井实施关闭整合;二是对发现安全隐患两次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井实施关闭整合;三是对超层越界、私采滥挖的非法矿井实施关闭整合。通过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探索"三条路子":一是走规模化发展之路,引进大集团,组建大企业,兼幷、收购、托管中小煤矿企业,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二是走科学化发展之路,全面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强制推广机械化综采,提高煤炭采掘水平;三是走生态化发展之路,建立煤炭企业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资源、谁绿化环境"的思路,促使煤炭企业确立生态发展的观念,办社会事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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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02月27日 高勤荣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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