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

2011年08月04日
工人日报讯 为全面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一些企业工会实际存在的无法协商、无力协商、不会协商、不敢协商等问题,吉林省吉林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企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日前共同下发的《关于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的意见》,明确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

据了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是指由于企业或企业工会的主观原因,使工资集体协商难以进行,上级工会接受企业工会委托或经县(市)区以上总工会指定,为企业工会提供代理服务行为的制度,具体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特别代理三种形式。

按照《意见》,当企业工会发出协商要约,而企业方在20日内不予答复,且书面催告无果时,企业工会可向上级工会申请委托代理。上级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会、县(市)区以上总工会,可逐级接受企业工会委托。受委托的上级工会,应以企业工会名义书面告知企业方受委托事宜、权限、协商日期等,并派员协助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

而指定代理是指,当企业工会不敢要约、不能协商,或不要约、消极怠责;或者企业无故不回应要约、拖延或拒绝开展协商时,县(市)区(含本级)以上工会可在报市总工会审批后,指定下级工会代理,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并派员协助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

不能委托代理、指定代理,而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上级工会可以代表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可在报市总审批后,实行特别代理,会同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组成协商组,或直接代表企业工会与企业方协商。

该《意见》还明确规定,在实行“代理制”过程中,当企业或企业工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应要约,或拖延、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职责范围内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关荣誉称号及评先选优资格;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是CLB制作的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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