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新增六种人

2002年07月03日
7月3日上午,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随>7月1日关於《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意见》补充规定的正式实施,北京市将增加6种保障对象,他们是:一些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人员;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困难职工;部份农转居人员;一些企业内退、协保、职介存档人员;部份重残人和其他无固定收入,符合条件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补贴。

据了解,北京市低保工作在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是由於现行政策没有涉及,或相关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一些困难群众不能纳入保障□围。比如根据现行政策在职人员申请低保时,应当先计算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再核定其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而部份困难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最低工资,影响到一些群众享受低保待遇。再如,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内退人员、协保人员、职介存档人员能否纳入低保□围,过去的政策没有涉及。二是对职工和群众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计入收入,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是如何把低保与鼓励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倡导职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解决生活保障问题有待研究。四是基层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等与承担的任务不适应,制约>低保工作的发展。

为此,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对现行政策实现六大突破:一是明确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职工和群众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金、拆迁款后,通过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低保。二是将住房保障与生活保障区别对待,拆迁补偿款限定於解决住房问题,不视同为家庭收入,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低保。>是取消了“虚拟收入”。凡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人员,一律按实际计算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围。四是消除了政策盲区。对以前政策未涉及到的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职工,通过纳入低保、发放生活补贴保障基本生活;将持有小城镇户口人员纳入城市低保□围。五是年满16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有一定收入但低於最低工资的,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六是制定了鼓励就业、倡导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此外,《补充规定》在加强低保工作的规□化管理、完善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也有一些新的举措。使保障□围进一步扩大的同时,保障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北京晚报
20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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