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小民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於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显示了中国政府解决劳资纠纷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在民工荒的呼声下,中国劳资关系越来越紧张。据《中国新闻周刊》报导,2004年以来,珠三角劳资冲突频发。在东莞,拥有3万多名工人的兴昂国际有限公司的5家鞋厂中有4家发生了骚动,数千工人卷入其中。其结果虽然是两败俱伤,厂方损失几十万元财产和更大的停产损失,工人有若干人被判刑,或失去工作。这个事件仅仅是全国劳资冲突的一个例子,而劳资关系的紧张已达到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程度,决不可掉以轻心了。
劳资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当然在资方,工人是不会无缘无故闹事的。从兴昂公司看,工人基本工资仅450元,每周工作60小时,月工资也仅700元,再加上超时加班和工作条件恶劣,工人长期受到压抑,一些微小事件就会引起严重骚动。从全国来看,兴昂公司并不是对工人最坏的,它还能保证按时发工资,而那些工资更低还经常拖欠,甚至打骂工人的企业更是不少。
我们承认,工人中也有个别“不良分子”,目无法纪,甚至借机煽动闹事。但他们能煽动起几千甚至更多工人闹事,关键还在於深藏在工人心中的不满情绪。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早期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但这个市场问题的解决并不能靠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而是靠制度的健全,或者说化解劳资冲突,实现劳资合作还要靠一套保证劳资双方合法利益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重点应该是保护工人。
资方与工人的利益是矛盾的。在这种矛盾关系中,资方是强者,工人是弱者。要实现他们之间的和谐合作,资方要善待工人。我们不能靠资方大发善心,或用道德说教来让资方良心发现。当然,我们也不主张工人用过激的手段,如西方国家早期的工人捣毁机器或阶级斗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法治社会里,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工人利益还得靠立法。立法应该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由於工人是弱者,更要用立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西方国家经过八小时工作制、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资等法律的进步,有了一整套保护工人的立法。当然,有了立法还要能实施。
从历史上看,保护工人的立法与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工人还必须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靠工会的建立。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合法斗争(不是无政府主义的动乱),是保证工人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建立了资方与工会的谈判机制,对保护工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我们的现实看,工人利益受伤害的关键原因不在於立法不完善,我们毕竟有保护工人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些立法在执行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是由於政府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甚至错误地把发展经济与保护工人利益对立起来,怕得罪资方(尤其是外资),保护工人不力,甚至纵容资方苛待工人。此外,工人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工会。一些原有的工会不能起到保护工人的作用,在许多企业,尤其是民工集中的外企或私企,甚至没有工会。工人的呼声得不到及时传递,也缺少与资方的正常沟通,这往往激发了过激行为。
企业应该认识到,靠周扒皮那种苛待工人的方法压低成本,终非成功之路。只有获得工人支持,他们积极认真地工作,企业才有竞争力。福特公司董事不正是靠支付给工人高出市均工资一倍的工资而成功的吗?工人也应该认识到,工人的利益与企业是一致的,没有企业的成功,哪能提高工资,改善待遇?以厂为家的思想并不错,把资方排在自己的对立面,有点不满就闹,吃亏的还是自己。政府应该认识到,偏袒哪一方都不利於经济发展。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应该以法律为依据,秉公办事。如果都有这种认识,并建立一种企业、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事情就会好办得多。
我们都知道技术创新、规模经济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其实劳资和谐合作也是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有利於国家、企业,也有利於每一个工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