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评,赞扬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劳工自发组织起“外来劳工协会”保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值得鼓励,就此,广东省总工会于7月11日便发出声明,题为《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违反工会法》。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有悖於此而成立的任何其它职工社团组织都是非法的。
外来劳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利属於非法,那么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否象工会法第二条规定的那样,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了呢?答案是没有!
一直以来,广东外资企业工人不时打来电话反映老板压榨工人的问题。大约两个多月前,一位在某玩具厂工作的年仅19岁女工利用中午吃饭和休息的一个小时时间打来电话,讲述她们厂存在的许多问题。她说,厂里3000多工人,百分之70是女工,早晨7点半开始工作到中午12点,午饭后1点开始工作到下午5点半,5点半到6点半吃饭休息一个小时,然后从6点半开始加班,通常要到第二天凌晨1点,有些时候赶货,则要干到凌晨3点甚至通宵,就这样,第二天早晨7点半还得继续干。她说,每个月都得有一两次象这样连续两三天连著干。厂里规定,如果不加班就算旷工,而每个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便要解雇,所以,工人们都不敢不加班。厂里还规定,工人进厂交50元押金,头两个月工资押在厂里,就这样没日没夜的干,到第3个月扣除伙食费外每月才能拿到不到400元。她还非常恐惧的告诉我,她们厂3月中旬有一次连续3天3夜加班后,一名四川籍男工第四天早晨便没有起来,同宿舍工友叫他起床时才发现他全身冰凉发黑已经死了。
这名女工问我有什么办法能阻止老板继续这样压榨工人,她说,再这样干下去担心自己那天也可能就这么一觉睡下去再也醒不来。我问这位女工厂里有没有工会,她说根本没听说过工会;我又问她工人们知不知道劳动法,她说听说过但没有看见过。於是,我建议她去找当地总工会,要求工会出面找老板为工人减少劳动时间,同时我建议这名工人,要求工会到厂里协助工人们组织工会。
大约过了半个多月,这位女工又打来电话,给我讲述了她去工会投诉的经过。那天跟我通完电话后,她第二天中午便利用1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来到区总工会,工会的人说中午休息,下午办公时间再来。她告诉那位工会干部,上班时间她们不能请假,那人回答说,没办法。第二天一早这名女工向组长请假不准,干脆旷工来找工会。本来以为旷工一个小时应该够了,但工会干部让她从8点等到10点半才开始接待。
对於这位女工投诉的劳动时间过长,那位工会干部只是表示会安排时间去厂里了解情况;女工又问工会是否会到厂里成立工会,工会干部郑重其事的拿出一本工会法,说,要想成立工会,你们必须先徵求老板同意,老板同意之后,在绝大多数工人愿意成立的情况下,再来找工会,工会便会去协助工人进行工会选举。
这名女工在电话里告诉我,她已经被厂里解雇了。她说,工会在一个星期后到厂里来了一趟,不过工作时间并没有减少,反而老板开始查是谁告的状。虽然没有查到她头上,但最后她实在忍受不了那么长时间工作和满车间的油漆味儿,便决定辞职。厂里拒绝归还50元押金和一直扣著的两个月工资,就这样,在这家玩具厂干了6个半月,一总共只拿到一千块多一点儿。
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自己不愿代表工人利益,更不想组织工人成立工会维护合法权益,而当有工人自发的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这个中华全国总工会不但不支持,反而却会从背后向已经组织起来的工人插刀。这样的组织不是工会,而是工贼团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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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通讯
200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