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明确纳入工薪征个税

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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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晨报12月14日报道 今后,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纳部分将单独视爲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针对目前各地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於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徵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操作进行了明确。

        工薪计税时年金不可扣除

        据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它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徵收个税。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对其徵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税徵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不得在计算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爲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来说,在某大型国企工作的陈先生的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根据《通知》要求,其100元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於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而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则不幷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此举可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幷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徵收个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建立年金的企业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行业。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徵税,可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爲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徵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爲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於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於爲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记者注意到,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在年金领取环节才徵收个税,对此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坦言,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徵收个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尚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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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12月13日    解放网-新闻晨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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