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撰文: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010年05月10日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於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来被广泛使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兼有经济性与社会性、平等性与从属性、冲突性与协调性三个基本特征。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中,随著就业方式的市场化,大量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就业,使劳动关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日益加深,劳动关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关系。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志。重视劳动关系协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就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忽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就易发,劳资冲突就多发,进而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於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协调,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可以有效地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和谐的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协调劳动关系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历程证明,劳动关系仅靠劳资双方自主协调是有局限的,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具体方式虽在国家间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三方协调”的模式。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自上而下地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著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劳动关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大体上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1年),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一定发展,劳动用工权和分配权部分下放企业,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但计划经济的特征仍然很明显。第二个阶段(1992—2005年),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开始全面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法》颁布实施,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调整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个阶段(2006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格局逐步形成,进入了发展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期。

概括起来说,经过三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劳动关系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劳动关系的运行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建立从行政配置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双向自主选择,劳动关系的运行从由政府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订立的契约,成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二是劳动关系的类型多样化。随著各种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劳动用工主体多元化,劳动关系协调的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三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清晰化。随著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双方成为相对独立的两个利益主体,双方利益相对分离又相互联系,在同一利益主体内相互协调。四是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但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以及职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基本劳动标准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等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劳动关系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问题仍然突出。一是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续订率降低,企业用工需求时增时减的不稳定性与劳动者要求就业的稳定性矛盾比较突出,个别企业非法用工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速放缓,有的企业甚至降低了薪酬水平。2009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同期增长12.91%,增幅同比回落5.05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制造业比上年同期回落8.1个百分点。临近春节,拖欠工资问题进入易发期。三是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降低,执行国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标准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困难加大。四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成倍上升。2008年全国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2007年案件数的近两倍,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位态势,个体私营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劳动纠纷多发。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出发,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自主协调是主要的,在解决大量的、一般性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著基础性作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的协商是重要的,在研究解决普遍的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著独特的作用;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制者、劳动纠纷的重要调解者与仲裁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冲突控制者,在制定政策、执法监察和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上发挥著主导作用。当前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共进局面。

在前一阶段应对经济增长下行的非常之时,针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於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实行了“弹性用工、弹性工资、弹性工时”的非常之策,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劳动关系上取得积极成效。目前,要认真研究从经济增长下行向企稳向好转变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继续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劳动关系变化相对於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往往有滞后性,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负面影响还将持续一个时期,协调劳动关系需要稳中求进,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在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中不断拓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把增强人力资源市场活力与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组织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继续开展“春暖行动”,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研究规范家庭服务业用工,将家庭用工中大量口头协议转化为简易的契约管理。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规定,促进劳务派遣在规范中发展。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建立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与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起来。工资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开展集体协商,逐步扭转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问题。继续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尤其是要做好工资拖欠易发期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贯彻落实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朝著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推进。

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把增加企业工时制度的灵活性与加快改善劳动条件结合起来。改善劳动条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以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重点,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订单增减、急缓变化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探索研究家庭劳务协议和特殊工时、劳动报酬及休息等劳动标准。落实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使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

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把柔性化调解与高质高效仲裁结合起来。总体思路是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建立企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和人民调解等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运用我国传统的、国际上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柔性化调解方式,及时将小额、简单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两头调平,就是水平”。加强仲裁实体化基本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立快速处置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独特作用,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从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向中小企业、街道和乡镇拓展,增强劳动关系和谐基础。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将扶持和服务寓於执法之中,继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引导职工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要严厉查处使用童工、非法职介、欠薪逃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化和监察信息网络化的“两网化”管理试点,推动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发展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概括起来是保障农民工“十有”,即进城有工作、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工作有报酬、生产有安全、参保有办法、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

来源:2010年2月19日 《求是》,转自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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