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规定工集体资协商每年一次,企业最高罚款2万

2011年05月17日
5月初,经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一条款明确,工资协商每年一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该条例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早于2000年颁发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办法》,2001年8月15日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今年是乌鲁木齐民生改善年,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经过多次修改、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并明确规定: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超过3年。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协商就是一相互谈判交涉的过程,那发生争议怎么解决?条例明确,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同时,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在协商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方提供有关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所需情况和信息资料,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协商代表权益、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以下是CLB制作的工资集体协商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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