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2001年2月28日
二月二十八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大常委会在随后发出的声明中说,中国政府将依据中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
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制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我们欢迎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确认这项国际公约时,并没有明确拒绝《公约》中有关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条款。但是,在欢迎这一确认的同时,我们也对这一国际公约今后在中国的具体实施表示担心。
第一,中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与《公约》所说的接受"民主社会中"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一前提相抵触。在当前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社会政策,与中国工人利益有著广泛冲突这一现实中,依据当前宪法必须接受共产党领导这一原则,中国工人根本不可能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毫无保留的接受共产党领导。因此,为保证《公约》的实施,中国人大必须尽快修改宪法,删除其中违背民主精神的规定。
第二,中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项规定,明显违背《公约》"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这一原则。
第三,我们知道,所有国际公约都必须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具体实施,而依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工会法》,中国工人根本不可能合法组织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因此,在中国人大没有修改《宪法》和《工会法》之前,我们有理由担心,中国人大刻意强调要依照中国法律履行《公约》义务,事实上等於以中国当前不合理的法律拒绝了履行《公约》第八条的义务。
当中国人大把反革命罪从刑法中删除的时候,很多人曾经以为这是中国政府在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随后中国政府却更加严厉的、毫无顾忌的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政府罪镇压异见人士,而且所判刑期更长:
98年,湖南工人张善光,因向政府提出成立下岗工人权利保障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10年;
98年,甘肃天水市长途汽车公司工人岳天祥,因组织工人反对无理解雇,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10年;
2000年,内蒙古律师许健,因代理当地工人向国有企业讨还被拖欠工资,也是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四年。
从中国政府近年所判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个案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中国政府将按照自己的政权需要,无限制的随意解释《公约》中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限制条款,使得因组织工会而被判刑的工人看起来"罪有应得"。
近年来,一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由於不准许工人参与,使得工人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侵害,其主要表现为:拖欠退休金,拖欠下岗、失业工人生活费,子女上学没有保障,医疗、住房等福利被剥夺,劳动条件日益恶劣;另一方面,由於中国政府急于吸引外资,使得外资企业工人所受的剥削日益加深,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恶劣,工资低,没有福利待遇,没有社会保障,等等。
面对这些侵害,中国各地的工人为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有的罢工,有的走上街头,开始了具有独立工运特色的抗争。对工人的反抗,中国政府或者包括派出武装警察直接实施现场暴力镇压,或者关押、监禁和恐吓工人领导者,一直没有放松镇压的姿态。
在此中国工人的反抗已经如火如荼的时刻,无论政治背景如何,中国人大批准签署《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都将使中国劳工权利的保障和独立工人运动的发展,被正式纳入了国际公约体系的保障范围,这也将鼓励更多中国工人起来,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组织工会抗争。
韩东方
2001年2月28日
二月二十八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大常委会在随后发出的声明中说,中国政府将依据中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
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制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我们欢迎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确认这项国际公约时,并没有明确拒绝《公约》中有关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条款。但是,在欢迎这一确认的同时,我们也对这一国际公约今后在中国的具体实施表示担心。
第一,中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与《公约》所说的接受"民主社会中"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一前提相抵触。在当前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社会政策,与中国工人利益有著广泛冲突这一现实中,依据当前宪法必须接受共产党领导这一原则,中国工人根本不可能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毫无保留的接受共产党领导。因此,为保证《公约》的实施,中国人大必须尽快修改宪法,删除其中违背民主精神的规定。
第二,中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项规定,明显违背《公约》"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这一原则。
第三,我们知道,所有国际公约都必须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具体实施,而依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工会法》,中国工人根本不可能合法组织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因此,在中国人大没有修改《宪法》和《工会法》之前,我们有理由担心,中国人大刻意强调要依照中国法律履行《公约》义务,事实上等於以中国当前不合理的法律拒绝了履行《公约》第八条的义务。
当中国人大把反革命罪从刑法中删除的时候,很多人曾经以为这是中国政府在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随后中国政府却更加严厉的、毫无顾忌的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政府罪镇压异见人士,而且所判刑期更长:
98年,湖南工人张善光,因向政府提出成立下岗工人权利保障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10年;
98年,甘肃天水市长途汽车公司工人岳天祥,因组织工人反对无理解雇,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10年;
2000年,内蒙古律师许健,因代理当地工人向国有企业讨还被拖欠工资,也是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四年。
从中国政府近年所判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个案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中国政府将按照自己的政权需要,无限制的随意解释《公约》中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限制条款,使得因组织工会而被判刑的工人看起来"罪有应得"。
近年来,一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由於不准许工人参与,使得工人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侵害,其主要表现为:拖欠退休金,拖欠下岗、失业工人生活费,子女上学没有保障,医疗、住房等福利被剥夺,劳动条件日益恶劣;另一方面,由於中国政府急于吸引外资,使得外资企业工人所受的剥削日益加深,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恶劣,工资低,没有福利待遇,没有社会保障,等等。
面对这些侵害,中国各地的工人为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有的罢工,有的走上街头,开始了具有独立工运特色的抗争。对工人的反抗,中国政府或者包括派出武装警察直接实施现场暴力镇压,或者关押、监禁和恐吓工人领导者,一直没有放松镇压的姿态。
在此中国工人的反抗已经如火如荼的时刻,无论政治背景如何,中国人大批准签署《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都将使中国劳工权利的保障和独立工人运动的发展,被正式纳入了国际公约体系的保障范围,这也将鼓励更多中国工人起来,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组织工会抗争。
韩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