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能的软弱,工会维权无法满足工人权益的诉求,维权无力,导致事情向极端与脱轨化方向发展
当下中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越来越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大量工人,迫切需要组织化维权,而工会作为现行体制下唯一合法代表工人权益的组织,其领导者角色意识的觉醒,自然能够在劳动安全监督、劳资关系协调、维护工人其他权益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工会组织的这种作用,是由其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属性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社会结构和经济方式呈现出复杂的多样化,各种利益群体冲突、社会分配不公及弱势群体利益被侵害等,使得劳资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势必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爆发出来。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劳资关系中的这种不均衡性,只有当参与各方力量达成均衡时,才能达成公平的结果。因此,要实现利益,就要实现利益表达的均衡和博弈的均衡,而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又离不开组织化、制度化的安排。故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与强势的资方进行博弈,才有可能实现双方力量的均衡。而工会,正是劳资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工人利益的表达者和代言者,自英国1871年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开始,工会就成为集中代表劳动者的博弈力量向雇主争取最大可能利益的一个社团。
这样的社会结构,使得工会成为现代社会劳资冲突的“防火墙”和“安全网”。良性运作的工会组织,使得劳资两利:一方面工会代表、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及时表达工人的各种诉求,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另一方面,工会能够化解劳资矛盾,防止消极怠工乃至罢工等对企业不利的行为,从而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同时,劳资冲突的减少,还会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正因此,目前,工会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为了推动工会制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1981年6月在日内瓦开会通过了《1981年集体谈判公约》,说明国际劳工组织对工会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重视。对于这个理念,中国其实也不陌生,《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都赋予了工会包括纠正权、建议权和紧急处理权等权利在内的集体行动空间,帮助工会在与资方的博弈中,督查企业可能伤害工人权益的各项行为。比如,《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法》修正案扩展了工会维权的范围,增加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时工会的提起仲裁或诉讼权;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项的调查权;工会的重大事项参与权。这些法律,使得工会角色开始进行市场化转变,开始帮助工会成为工人利益的维权者。
虽然工会角色已经开始转变,但是,基于计划经济的组织惯性和旧有观念影响,工会,特别是国企工会,在工作思路、组织体制、运作机制上的转型却依然严重滞后,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又因为社会管理制度的限制,工会的角色定位依然模糊不清,导致工会职能冲突,在维权方式上也缺乏基本手段。工会的职能不明确,让工会成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组织。要让工会真正行动起来,切实成为工人利益的维护者,社会管理思路亟待变革,工会自身的改革转型也刻不容缓。
近年来,中国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正呈多发高发之势,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当前,各地工会也出现一些所谓义乌模式、信阳模式、大连模式、昆山模式等模式,就是因为,工会的变革与转型,已经到了无法再拖延的地步了,不做深度的回应,整个劳资关系、经济秩序和社会结构,都有可能遭受重大冲击。当前,东莞港企怡富电路板厂工会主席张荣华率领上百名员工维权,受到舆论的高度评价,其根本原因也就在这里。这也让人们怀有期待,一向敢为人先的东莞,能否在工会模式上,闯出个“东莞模式”来?
吴嘉杰(作者为管理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