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仍存在不少问题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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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遇到的问题,广州有关方面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9个多月,在广东已经显现良好的正面效应。但法律的实施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在广州检查,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座谈的专家学者和企业、职工代表提出了众多意见和建议。

        问题 不积极

        认为倾向保护劳动者

        部分企业贯彻不积极

        有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而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利於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采取消极的态度。

        建议:在选举企业经营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种荣誉表彰时,将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其必备的任选条件。

        社保不能接续转移

        外来工多消极对待

        因为部分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社会保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导致部分外来工,特别是农民工,消极对待社会保险,这就更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建议:希望国家尽快制定政策,使社会保险能够跨省接续和转移。

        问题 不规范

        追讨加班费算旧账

        引发劳动争议大增

        部分劳动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一离职就可以根据该法重新核定工作历史的权益,“算旧账”、“算总账”,不管什么原因离职都向企业索取入职工作以来的高额赔偿金、加班费,动辄上万、甚至几十万元。按两年追溯期限计算,有的企业最高要支付赔偿金43万元/人,平均为八九万元,有的千人企业赔偿金可达上亿元。

此类追讨历史加班费的劳动争议增长迅猛。据统计,广州今年1至8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为35512宗,其中因薪酬(含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占四成多,达14263宗。

        建议:应明确规定今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拖欠加班工资情况,适用於《劳动法》关於60天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该法实施后发生的拖欠加班工资情况,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於时效的新规定。

        异地参保没有限制

        劳务派遣侵害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异地参保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异地参保没有限制,劳务派遣公司经常运用这种办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比如一位在广州某港口企业工作的搬运工,与设点在清新县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参保,后因工负伤,按清新县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比按广州市标准计算少了近50%的待遇。二是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内涵不明确。

        建议:要明确被派遣人员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界定,比如“临时性”为不超过三个月。

        问题 不合理

        企业税负重让利空间小

        外部因素影响法律实施

        当前,影响贯彻实施新法的外部环境因素,突出的是业已形成并仍在持续的不合理的大分配格局。目前企业税负过重,政府财税收入畸高,导致企业向劳动者让利空间过小。而对於企业来说,旧有的靠短期合同压力式管理员工的模式已不合法,而依靠提高劳动报酬来激励员工的新管理模式又受限於利润空间不足。

        据广州市劳动局对广州5000户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53%的受调查企业,去年人均税后利润不足3000元/人,这些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顺利推进实施及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重要制约。事实上,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接受正是基於这种现状。

        建议:除了建议国家加快研究出台中小企业的减税政策,还应当研究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促进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的要求,为实施新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崔朝阳林翠翠)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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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年10月09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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