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於开拓创新。
(>)忠於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徵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援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