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萧:重庆就工资集体协商征求意见,条例别成“维权纸老虎”

13 October 2011
荆楚网讯 记者11日获悉,重庆市总工会拟定的《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利润上涨,职工的工资也要随之增加,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操作,定下了规矩。(10月12日《重庆晨报》)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应该说,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以往员工要求加薪往往以个人的名义,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员工就可以依托工会组织,让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老板谈涨工资,背后站着的是集体利益。两相对比之下,后者维权的指数表面上似乎有一些提升,但仔细揣摩,工资集体协商却很能发挥出预期的作用。

按照重庆市总工会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依托工会,让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老板谈判。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区域或者行业,劳资双方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成立工会。换言之,有工会才能有工资集体协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建有工会组织,如此一来,工资集体协商首先为维权设立了一道无形的“门槛”,将许多没有工会的企业员工一律挡在了门外,连“门槛”都迈不进,涨工资等维权行为还从何谈起?

工会组织是一种什么组织?在企业里,这一由员工组成的基层组织,本义上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然而企业工会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却并非企业工会说了算。事实上,一些企业象征性地建立了工会也仅仅是“表面功夫”,在工会成员的去留由企业老板说了算的语境之下,显然是“饭碗”比较重要,这与此前争论不休的加班费有本质上的类似。当员工自己的“饭碗”尚且难保的情形下,什么工资集体协商、加班费都统统抛至脑后,涨工资等维权行为显然是一种奢侈。

再来说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一直被称之为“制度”,但实际上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障。翻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条文,都无法找到对其准确的定位,既没有明确其权限范围,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长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却无任何强制执行力。以重庆市总工会出台的规定为例,凡是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能否执行都成迷团,退一步说即便能够执行,如此小数目的罚款无疑是“挠痒痒”,监管势必会形同虚设。

客观上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身已漏洞百出,出台类似条例的相关部门未必不清楚个中缘由。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保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做后盾,工资集体协商不管如何变着花样“推进”,也不过是一只“维权纸老虎”,表面上看起来威严有力,实际上却一吹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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