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饮料不能代替高温补贴,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

05 August 2011
南方日报讯 “防暑降温福利”成为眼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连日来,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咨询高温补贴政策,记者为此专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方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高温期间严控加班加点

问: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答: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也应按照规定向室外作业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通过发放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

问: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答: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问: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该注意什么?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

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

问: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问:高温天气下是否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近期将加强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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