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遭遇――人民法院庇护下的中国水电七局迫害职工,攫取财富纪实

2002年08月22日

开头的话:我长期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简称水电七局)的欺凌、压榨和迫害,工会既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又不替我排忧解难,我决定退出工会。现在,我把部份材料寄给你(中国劳工通讯),请替我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人权组织、请选重要的在互联网上发表。谢谢!

背景材料:

我17岁到水电七局当工人,至今已整整>十六年了。我的爱人是1969年下乡的知青,直到全国解决知青问题时才有了返城参加工作的希望。然而水电七局却硬顶>关於"对与职工结婚的,尽量安排到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硬是不解决工作,迫使我爱人於1980年从农村迁到水电七局待业至今(水电七局地处边远山区,无法自谋职业,可他们连临时工也不让我爱人做一天)。二十馀年来,先是粮油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飞涨、后是由职工承担的各种费用以疯狂的幅度增加,我家四人的生活和子女的学习费用,全靠我一人用那点微薄的工资来支撑,生活的艰难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经济实力去同大大小小的领导联络感情,他们便处处整我,使我更加贫困,由此恶性循环。

一、克扣工资、制造冤案:

水电七局原总经济师方可权(1996年7月被免职)因恨我在职工中谈论他侵吞我的单项奖金,便指使人事劳动处(简称人劳处)整我。於是人劳处处长杨培文从1993年10月起没有给我任何手续、不给我讲任何理由地无期限克扣私分我的工资含量奖(奖金),并且在1994年6月恢复工资含量奖四个月后(即1994年10月)又继续无期限克扣。反映一年多无人理睬,我於1995年元月诉诸法律。於是,他们又采取无期限克扣我的岗位工资、施工津贴费和基本工资等等来进行疯狂的报复。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期间,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办案人员同水电七局委托代理人杨培文(克扣我工资者)串通一气,长期隐瞒把连影子也没有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东西关项目经理部工作我不服从,同年5月安排我去工业公司工作我又不服从"认定成事实所依据的伪证词及其他伪证词。劳动仲裁以伪证词为依据得出我"未接受人劳处工作安排"的结论后,以"在待岗期间被停发奖金应予支持"裁决我败诉(请注意:克扣我的奖金时水电七局还没有搞待岗);一审仍以伪证词为依据认定我"不服从组织分配",以克扣我的奖金和岗位工资等是"按规章办事,以制度管人的具体表现"判决我败诉;二审继续以伪证词为依据认定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认为水电七局没有经过任何程序、没有任何手续地无期限克扣我的工资是"作为待岗人员,并扣发奖金、岗位工资和停报交通费的行为,是按规章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的具体表现,是正确的",判决我败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真是奇怪,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能够睁>眼睛说瞎话予以否认,对连影子也没有的事情却能够认定成事实。不过,只要看看法官们的表演就不奇怪了。一审法官谢冬平在开庭时心不在焉,不时从左胸口袋里掏出与案件没有私毫关系的彩色照片欣赏,却异常偏袒杨培文。当我向法庭出示1993年6月30日调我到人劳处的调令(我已按要求去报到,工资关系已转去)以推翻杨培文捏造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东西关"时,谢冬平赶紧叫书记员:"记下来,记下来,人家是下了调令的!"要书记员把杨培文捏造的安排我去东西关项目经理部记成"是下了调令的"。那样子那语气哪里像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哟,简直就是一个泼皮在那里发淫威。至於他私下给我讲,说他的工资低,爱人上夜大学使他欠了许多债,他穷来连衣服也没有穿的是什麽意思,我想大家都明白。二审开庭时,代理审判员刘一铭同书记员李怡秋在审判台上打情骂俏,竟不时发出窃窃笑声。乐山市中级法院告申庭的王明洪法官连我的再审申请书都没有看过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告申庭的王齐法官在我找了他无数次后答复我,说已把我的再审申请书交给张宾文法官办。当我找到张法官时,张却说没有交给她。我再找王法官,王说交了。如此反复多次。直到有一天王张两法官都在各自的办公室,我请他们当面落实时,王说:"我放在她的桌子上了。"我把王的话告诉张后,张说:"放在桌子上了?那你在这里面找找看。"於是,我才在张法官办公桌旁边的一堆约60厘米高看来是要作废纸处理的材料中找出了我的再审申请书……

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诉复查后,陈俞江法官答覆说水电七局扣我工资的原因是我待岗,所以"职工奖惩规定对我不适用"。我补充了我没有待岗的证据后,他们却连老百姓也要恪守的"口说无凭"也不顾,以无中生有的人劳处曾"多次口头通知我到东西关或工业公司"来认定我"未接受组织安排",从而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原总经济师方可权从1992年3月起侵吞我的单项奖金、人劳处从1993年10月开始私分我的工资含量奖、我刚申请劳动仲裁就开始克扣我的岗位资、他们刚拿到一审我败诉的判决书就开始克扣我的施工津贴费、二审我败诉后又开始克扣我的基本工资等,一直到1998年4月结束,均没有经过任何程序,既没有给我任何手续,更无文件通报,明摆>没有按任何规定办。四川省高级法院闭口不谈水电七局扣我的工资是不是按国家或水电七局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的,却先来个"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然后说"停发你的奖金、岗位工资及其他费用是正确的"。"根据有关规定"办事正确与否,连小学生也知道,还用得>高级法院来作"是正确的"结论吗?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后,我又分别於1999年10月、2000年5月和10月、2001年2月和7月、2002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一直杳无音信。



二、官办工会根本不维护职工的权益:

水电七局在诉讼中辩称克扣我的工资是我"不服从组织分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驳回再审认为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或"未接受组织安排"。事实是从1993年10月起扣我的奖金,杨培文的答辩和判决书也是这样认定的。就算捏造的"1993年3月安排王全鑫去东西关工作、同年4月……并安排王全鑫到工业公司上班"我均不服从,确有其事,到10月才扣奖金已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水电七局关於"开除处份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它处份不得超过>个月的规定"。事情经过是, 1993年7月3日我接到人劳处於6月30日下达的要我到人劳处报到的调令、我於7月5日到人劳处报到、我的工资关系於8月27日被转移到了人劳处(9月1日起由人劳处考勤)。水电七局的综合奖(简称奖金)是当月考评,下月发钱。如果7月份我违反了水电七局的规定,那8月份就该扣我的奖金,可8月份没有扣。如果是8月份忘了扣,那9月份总该扣吧,可9月份也没有扣,说明我没有违反水电七局的规定,这是其一。其二,9月份,我的工资关系在人劳处,由人劳处考勤。人劳处说不出9月份我违了反水电七局的什麽规定,却扣我10月份的奖金(对9月份工作的考核)显然没有道理。其>,如果是在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以前扣我的奖金,说扣我奖金的理由是我不服从去东西关或工业公司的安排可能还说的过去。人劳处在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一个多月后扣我的奖金,却说扣奖金的理由是我不去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里的东西关或工业公司,这不荒唐吗?其四,如果是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了东西关或工业公司而我没有去,那该扣我的奖金。试问,他们把我的工资关系转移到了人劳处,我能跑到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里的东西关或工业公司去上班吗?

人劳处从1993年10月起长期克扣我的奖金,并且是在1994年6月恢复奖金四个月后又继续无期限克扣,迫使我诉诸法律后又采取克扣我的岗位工资、施工津贴费和基本工资等等来进行疯狂的报复,这些,水电七局工会是非常清楚的。诉诸法律前,我曾数十次找局工会,要求解决。答覆倒挺爽快,每次都是"给人劳处说一说",局工会这"说一说"说了一年多也没有给我解决一分钱的问题。后来的答覆更干脆:"又不是我工会扣你的钱!"诉讼共开庭四次(劳动仲裁一次、一审两次、二审一次),水电七局工会没有派一个工会代表或职工去旁听过一次。所谓的公开审理,实际上只有我和杨培文两人到庭(水电七局委托的律师一次也未到庭、二审时我请了一个律师),即没有一个知情的人到庭旁听,任凭杨培文在法庭上说瞎话。

我们再来看看工会是怎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水电七局人劳处长期克扣我的工资,工会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就算了、我诉诸法律后工会不派人去旁听(如有知情人在场,杨培文不敢那样大胆睁>眼睛说瞎话)也就算了,可就连我要求工会给我出具一张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他们也坚决不同意。1998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诉后,水电七局工会赶紧出面调解落实我的工作。虽经我再>申明我是学水工建□和经济管理的,对保卫工作一窍不通,可他们仍要我服从党政工>家联合研究的决定,到保卫处消防科管理岗位工作。到保卫处后他们整我去守报警器,虽经我数次向工会要求按白纸黑字写的"安排到保卫处消防科管理岗位工作",他们仍然置之不理。2001年6月,水电七局违反1998年11月他们同我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整我下岗。我数次找工会,要求解决,工会仍然置之不理。

>、骗人的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审案根本不是摆事实讲道理,为偏袒财大气粗的强者,他们不是偷换概念就是指鹿为马,不是断章取义就是强词夺理,不是无中生有就是牵强附会,或者干脆睁>眼睛说瞎话整没有钱的弱者败诉。我的诉讼经历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现在我们来看看司法监督。劳动争议案我败诉后,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我还向各级人大、各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我曾数次找沙湾区人大、乐山市人大、四川省人大,他们每次都是说把我的申诉材料转交给了法院,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我又数次向全国人大申诉,所有的申诉信均石沉大海。所以我敢说所谓的人大监督完全是骗人的鬼话。我在向各级人大申诉的同时,还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沙湾区检察院因我不能为他们解决"经费困难",蒋明富检察官便明确给我说:"我知道你有道理,但我安逸说你没有道理呢,你去告球你的!"四川省检察院接待室的刘主任则说的:"我们才不给你当枪使哩,他们(指下级检察院)不抗诉,我们就不抗诉。"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指责"如果法院审案都像审这个劳动争议案一样把连影子也没有的事认定为事实并用"作为"来判决,不知道要错杀多少无辜"竟无动於衷。

从1995年我打劳动争议官司开始,我又打了几次官司,同几个人民法院打了交道后,才知道现在的人民法院已经堕落到认钱不认理的地步。你要打官司,人民法院首先会从诉讼费上让你望而却步。挂在墙上的诉讼费收取标准,那只是给人看的,实际收取则大有文章,至於1998年搞的所谓"清退诉讼费"更是无稽之谈。还是看看事实吧。

1996年元月劳动争议官司败诉后,我马上就进行申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诉,於1996年5月14日收取我300元钱,收据上注明了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并给我说包含了再审费,再审时就不另收费了。后来,办案法官王明洪连我的再审申请书都没有看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也就是根本没有再审,却坚决不退我的再审费。>名誉权诉讼规定为每件50元,加上其它诉讼费也不会超过100元。可1997年5月我向乐山市沙湾区起诉杨培文侵害名誉权时,他们为阻止我(怕牵扯出劳动争议案枉法的事实),竟将诉讼费提高为1000元,是规定的20倍。随后,我到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法庭起诉杨培文,收费变为300元。福禄镇法庭开庭一次,休庭时宣布,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可还没有等到另行通知,福禄镇法庭的上级法院沙湾区法院的谢冬平(劳动争议案审理法官)赶紧通过关系从福禄镇法庭调走案卷,沙湾区法院调去案卷后不仅不再开庭、不仅枉法判决我败诉,还故意在一审判决书上违反"上诉费同一审诉讼费"的规定,又故意把上诉费提高为500元,并坚决不同意我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整我当时凑不够500元交上诉费而"超过了上诉期",对我的数次申诉,先是连哄带骗,后来干脆置之不理。1998年"清退诉讼费时",我要求按《诉讼费收取标准》退还多收的部份(同时要求乐山市法院退还未再审的再审费),两家法院都坚决不退。

我随水电七局搬迁到郫县后,因水电七局售给我的住房有多处质量问题(主要是地面空鼓,也就是地面底下是空的,人站在地面就象站在鼓上),经多次反映水电七局置之不理,於是我诉到郫县法院。郫县法院认为我所诉的质量问题属单位内部解决□围,裁定不予受理。我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收了我50元钱的上诉费后驳回了我的上诉。我认为法院没有审理我的住房质量问题,不应该收我的上诉费。成都市法院回答说,他们审查了郫县法院不受理的理由,所以要收钱。也就是说,法院根本没有为我的要求给任何说法、根本没有涉及实质问题却不退我的钱。

四、夺我口中食、剥我身上衣:

我的爱人是1969年4月下乡的知青,她的父母是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分别於1957年和1972年去世。全国解决知青问题时,由於她没有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管,按中共中央(1978)74号文规定应该由我所在的单位即水电七局安置,但水电七局硬是不管,迫使我爱人於1980年3月从农村迁移到地处边远山区的水电七局待业。当时我爱人身体健康,虽经我无数次要求(包括书面申请),他们不但不安置,就连多如牛毛的临时工也不让我爱人做一天。我爱人实在想不开下乡11年返城后连临时工也做不成而精神失常,1990年精神失常时被诊断为精神病。待到1997年随水电七局搬迁到城镇(四川省郫县),她已人老珠黄疾病缠身,我爱人的一生就这样让水电七局毁了。我的女儿1997年6月从水电七局技校毕业,实习(一年)期满即待岗至今。1998年4月,也就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了我的再审申请后,水电七局安排我"重新上岗",说原固定工身份不算数了,於1998年11月同我签订了经乐山市劳动局鉴证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这伙言而无信的骗子在2001年6月又说劳动合同不算数了,整我再次下岗。

水电七局的蛀□们贪得无厌,是永远也满足不了的。他们整我爱人待业一辈子还不满足,又整我的女儿长期待岗;他们整我的爱人待业一辈子、整我的女儿长期待岗后仍不满足,还整我一次又一次下岗(按他们诡辩的克扣我的工资是我待岗算,我是两次下岗)。就在他们整我一家人都失业、整我用一个人的下岗生活费来维持我和爱人两个人的生活的同时,大大小小的领导们全家却没有一个人下岗。看来,他们和他们的后代永远都该有工作,我们和我们的后代就该永远失业,真是蛇蝎也没有他们毒,虎狼也没有他们狠。过去,水电七局把奖金分成工资含量奖和单项奖(单项奖比工资含量奖多数倍甚至更多),工资含量奖按由职务确定的系数随工资发放,单项奖由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发给下属(给多给少没人管,由他们任意侵吞)。他们这样榨取还不满足,便长期不涨工资(按国家规定涨的两级两岗工资也作为"档案工资"不兑现)而把工资含量奖和单项奖合在一起弄的比工资还高,仍由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发给下属,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的幌子下大肆侵吞职工的血汗钱。他们公开说:"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麽好,我想给你就给你,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就是这样他们仍不满足,又"改革"成按岗位定工资,即把职工分成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把工人岗位以低工资确定,取消奖金(改革后,工人的月收入减少200多元)。管理岗位的工资没有减少不说,每月还有工人工资的倍数的奖金(仅2001年的年终奖就是工人的数倍)……看来水电七局的蛀□们就是把这个大型国有企业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也不能满足。水电七局人劳处处长杨培文(长期克扣我工资者)仗>是中共水电七局党委委员,横行霸道为非作歹。杨培文在郫县早就分有一套住房,水电七局搬迁郫县时,又分给他一套大面积的,把他原来那套分给了职工张某。杨培文搬入大面积住房后,据不交出原住房,他要留给尚在上高中的儿子……如果再分给他一套面积更大的住房,可能他又要把原来的留给孙子了。

五、专横跋扈、与土匪无异:

我爱人从农村迁移到水电七局时是先搬迁到水电七局技校(当时我在那里学习)。1981年水电七局派汽车把我家从技校搬迁到约150公里外的铜街子电站工地,安排住在空闲的集体宿舍。过了约两年需要用集体宿舍时他们却说是我强占的,在不给我哪怕是一小间简易住房和收取我数月的高价房租(经济惩罚)后,又把我的全部家当扔到街上,任凭风吹雨打达一周,迫使我爱人带>女儿搬迁到已经基本无人居住的原龚嘴电站工地,我带>儿子住在铜街子电站工地,整我把那点微薄的工资分作两地生活用(两个工地相距约50公里)。水电七局现在的土匪行为同八十年代相比,是有之过而无不及,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

下面是我电邮给您的材料中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

水电七局原法定代表人、局长兼书记邳大兴028-83323006 □ 028-83337612

水电七局现局长范集湘028-87886406 □ 028-83378060

水电七局局工会主席王永和028-87886402 □ 028-83324137

水电七局人劳处处长杨培文(无期限克扣我工资者)028-87886374 □ 028-87886412-8254

水电七局原人劳处副处长黎海滨(提供伪证者)028-87886412-8310或8157

水电七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事实、水电七局工会根本不维护职工权益的事实以及司法监督形同虚设的事实太多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愿为我说的承担一切责任。

强烈谴责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期欺凌压榨和迫害职工!

强烈谴责人民法院枉法断案!

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再审(1995)乐民终字第270号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


注:凡由我提供的书证均有原件,可用扫描提供全文;其馀的有复印件,可用扫描提供全文。(无论谁需要,均可提供)

四川省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栋1单元2号 王全鑫

邮编:611730  电话:028-8791006

E-mail:wangquanx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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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通讯

2002-08-22


关於退出工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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