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劳动争议实行“终局仲裁”,以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程序过於繁琐的问题。本报告以中国劳工通讯曾经提供过法律援助的三个工伤(职业病)索赔个案为例,对我国现行劳动权益的公力救济程序进行了分析。本报告提出,劳动者在寻求公力救济时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常常来自提供公力救济的机构系统之内,这些障碍将公力救济的程序异化为公力救济的障碍。因此,劳动者当事人能否获得公力救济,与救济程序的设置本身并无太多关系,关键是掌握公力救济权力官员们是否有提供救济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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