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报:河南登封“乡政府‘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事件调查

2013年05月28日

“当阳山困局”虽是中原腹地小山村里的个案,但它所折射的东西,穿透我国经济发展史、社会发展史,以一个刁钻的角度,插入当前职业病维权体系的软肋。

有关人士认为,顶层设计上应当这样考虑:一方面,要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等为重要抓手,防范未来风险;另一方面,对已出现的病例,应当全国一盘棋解决。
 
职业病之首
 
自本世纪以来,全国已经出现了40余个尘肺村,主要分布于湖南、四川、河南、陕西等省份。
 
“尘肺病已成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发病率高居职业病之首。”今年初,由社会公益机构“大爱清尘”发起的农民工尘肺病救助与防治对策研讨会上,来自社会学、法学、劳动关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达成共识。
 
据卫生部资料,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病死率为22.0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每年尘肺病检出人数高达5.7万人。
 
而这一统计数据,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获得的,大量职业危害因素集中的私营企业职工并不包括在内。据估计,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患者达600万人。
 
“当阳山困局”有着典型的群体性尘肺病个案特征。有专家指出,这类群体性尘肺病近年来呈集中爆发态势。这是因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大批农民通过亲戚、朋友、同乡介绍,从农业转入制造业和采矿业,他们在工作数年后患上尘肺病。因该病有3年至20年不等的潜伏期,以致病症在进入本世纪之后陆续出现。农民工多集中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个厂矿就业,进而形成区域性的群体尘肺个案,出现了“尘肺家庭”、“尘肺
村”、“尘肺乡”。根据媒体报道的数据,自本世纪以来,全国已经出现了40余个尘肺村,主要分布于湖南、四川、河南、陕西等省份。
 
登封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的君召乡等,君召乡则集中在晋爻村和李庄村,这两个村的孟军委、乔素英夫妻,孟憨旦、孟相根父子,李新建、吴振荣翁婿等,都是典型代表。
致贫加速度
 
实际上受到因病致贫影响的,绝不仅是患者的家庭,还有债主的家庭。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有媒体报道,总部设在香港的研究机构中国劳工通讯,4月25日发布了《对中国尘肺病群体的救助与赔偿研究》,称“对绝大部分丧失了经济来源的尘肺病患者来说,很难负担得起常年的治疗费用,更不用说这是一笔逐年增长的费用”。
 
根据2004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估算,尘肺病患者每年住院天数一般为10天至30天不等,住院期间,每天全部费用为:尘肺一期230.9元、二期251.85元、三期304.16元。如果按照患者每年住院20天计算,一期患者每年需要4618元,二期需要5037元,三期需要6083元,这种估算尚未考虑患者每年的复查费、交通费、医疗(药)费的上涨以及日常的医药需求等因素。
 
2006年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尘肺病患者每年人均各项直接医疗费用(门诊及住院费)和其他非医疗费用(交通费、营养费)为14642.04元,此笔费用尚未包括病人及陪护者的务工收入损失。
 
晋爻村的孟军委、乔素英夫妻算了一笔账。在几经试用后,他们现在固定用着一种叫矽肺宁的常见药。该药在医院、药店的售价分别为130元/盒、98元/盒,每盒10瓶,每瓶50片,他们每人每次需服用6片,1天最低服用3次,“光说这一种药,你看得多少钱”?
 
有人试过在登封市中医院吃中药。“一个人,3天就得花100元,你说得了不得了?”晋爻村已去世的尘肺病患者何新义的弟弟何云章说。
 
孟军委、乔素英夫妇各洗了1次肺,共花去5.3万元。医院告诉他们,每年要复查1次,2年要再洗1次。“别人告诉我们,河北洗肺1次才1.5万元,下次我们就去河北洗。不过钱还不知道从哪里来。”孟军委说。
 
与孟军委、乔素英夫妇一样,几乎所有患者在患病之前,都是青壮年劳动力,都是家庭的顶梁柱。患病后,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的收入也断了来源,而治病所需费用对这些家庭来说又是一个“无底洞”。不少家庭不堪重负,回归赤贫。
 
实际上受到因病致贫影响的,绝不仅是患者的家庭,还有债主的家庭。因为大部分患者的家庭都在举债度日,且没有及时偿还债务的能力。
由于生活圈子有限,孟军委、乔素英夫妇的债主,往往也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因此,正如业内人士所说,尘肺病致贫,有着“不可限量的加速度”。
 
转轨期阵痛
 
在这“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政府对新兴的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无强制性要求。
 
我国职业病待遇是在劳动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有百人以上职工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1953年,劳动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6年劳动保险的范围又进一步覆盖了全国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待遇适用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在这部最早的职业病行政规章中,确定了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前提——职业病患者应当是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且病发时仍与这些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该制度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尚不发达,国企改革也仍未触及所有制结构,故职业病待遇与享受条件维持不变,即使在1989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仍然要求工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发现患上职业病,其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经撤销,则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大的转轨,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私营企业迅猛发展,公有制企业改制,大批农民工出现。在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过程中,与职业病待遇有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以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为标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10月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则在2003年4月出台《工伤保险条例》。而此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10多年了。
在这“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政府对新兴的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无强制性要求,致使这些企业的职业病预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中国尘肺病群体的救助与赔偿研究》一文,将这一时期称为“职业病防治失控阶段”。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尘肺病就被列入职业病的范围。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1963年7月15日,该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在那个年代,尘肺病患者得到了应有的治疗,生活上有保障。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尘肺病患者,与君召乡的情况相似,均是在“职业病防治失控阶段”患上尘肺病的。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武指出,2011年12月31日是个里程碑,这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职业病防治被重新规范,但这套完善且严格的制度,因未能顾及在“职业病防治失控阶段”患上尘肺病的劳动者的需求,“用于指导今后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非常合适,但对此前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对起来就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有时会成为患者索赔的障碍”。
 
盼顶层设计
 
“不让小牛拉大车,才能有效杜绝地方政府为政绩和维稳而再陷‘当阳山困局’。”
 
用新法条管理老问题出现了不适应症,怎么办?有人建议,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教训。
 
香港自1948年出现关于尘肺病的最早记录后,一度也进入尘肺病高发期。从1962年起,香港政府便开始着手,为尘肺病患者进行补偿立法。
 
1980年,《肺尘病(赔偿)条例》出台。这一条例所实行的赔偿制度,显然经过了深思熟虑和多方论证。病人被分为两批,一批是1981年1月1日前确诊的病人,他们的赔偿由政府拨款的特惠金支付;另一批是1981年1月1日以后确诊病人的赔偿,由依据这一条例成立的肺尘病赔偿基金会来支付。
 
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主讲人、郑州大学教授周文顺告诉记者,其实不用向香港取经,我国在民办教师问题上采取的有力措施,就与香港对待尘肺病人的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民办教师为例,鉴于历史原因,以新规出台为界,旧有的民办教师经层层考核后逐步转正;新进教师一律招聘正式人员,不准再有民办教师。
 
周文顺指出,当前又是一个新的转轨期——从2003年起,由安监部门开始负责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从2010年10月开始,职业卫生防、治、保三个环节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主负责。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初步形成。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43个地级市和1541个县(市、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划转了职能,分别占总数的81.25%、53.6%和47.6%。
 
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层面上,根据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总局令,并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于5月到12月在全国试行。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了《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等30余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这些,都为职业病防治新时代的到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中国尘肺病群体的救助与赔偿研究》一文提出建议:“尘肺病一经医学确诊,患者应无需再经过复杂的申请职业病认定程序,可直接进入责任认定程序”,“在患者无资格享受职业病待遇或者工伤赔偿主体不存在时,国家应承担最终责任,即由中央政府建立尘肺病补偿基金,比照职业病待遇的标准,向尘肺病患者支付职业病的所有待遇,或者比照职业病待遇标准,向尘肺病患者支付工伤赔偿金”。
 
郑州大学法学教授任明表示,在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由卫生部门逐步移交到安监部门过程中,顶层设计上应当这样考虑:
 
一方面,要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等为重要抓手,防范未来风险;另
 
一方面,对已出现的病例,应当全国一盘棋解决,比如国家层面依托各级职业病防治医院对所有尘肺病人进行免费救治,只将困难补助问题交给地方政府解决。
 
“不让小牛拉大车,才能有效杜绝地方政府为政绩和维稳而再陷‘当阳山困局’。”任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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