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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万元企业被卖40万,百人起诉到最高法院(1)
原告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百名职工认为该厂破产清算组将报价1298万元的企业总资产确定为5.56万元,整体出卖40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以该案属《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所规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上述两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也没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百名原告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说明(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105名职工2008年1月9日收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船民破字第1-8号》(下称裁定书)对第一被告做出的将企业整体出卖人民币40万元的终结破产程式的提请(下称提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且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没有公开否定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宣告破产申请》中的总资产和职工人数的证据。没有公开否定向其提交的《二○○二年职工大会决议》“我单位整体出售价格为1298万元” 的证据。第一被告将二厂企业总资产确定为5.56万元,整体出卖40万元,不及二厂职工大会确定的1298万元零头的一半,这与吉半二厂申报破产的企业总资产明显的差额悬殊应当引起该案审判人员的注意。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却做出了“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的破产清算被告及破产分配方案事实清楚,帐目清晰……应予确认”,原告对其做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其审不清、判不明,未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此破产案。再加上两被告和船营区人民法院同属於船营区党委、政府和人大管辖,而且涉及众多政府机关,因此本案复杂。属於“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14、25、29、39、41、52、67、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一)、(二)、(四)款、第13、19、25条及破产法第122条的规定,於2008年1月30日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第XA 0072 9829 7 22号挂号信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续......。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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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年7月18日 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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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万元企业被卖40万,百人起诉到最高法院(1)
原告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百名职工认为该厂破产清算组将报价1298万元的企业总资产确定为5.56万元,整体出卖40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以该案属《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所规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上述两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也没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百名原告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说明(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105名职工2008年1月9日收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船民破字第1-8号》(下称裁定书)对第一被告做出的将企业整体出卖人民币40万元的终结破产程式的提请(下称提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且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没有公开否定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宣告破产申请》中的总资产和职工人数的证据。没有公开否定向其提交的《二○○二年职工大会决议》“我单位整体出售价格为1298万元” 的证据。第一被告将二厂企业总资产确定为5.56万元,整体出卖40万元,不及二厂职工大会确定的1298万元零头的一半,这与吉半二厂申报破产的企业总资产明显的差额悬殊应当引起该案审判人员的注意。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却做出了“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的破产清算被告及破产分配方案事实清楚,帐目清晰……应予确认”,原告对其做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其审不清、判不明,未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此破产案。再加上两被告和船营区人民法院同属於船营区党委、政府和人大管辖,而且涉及众多政府机关,因此本案复杂。属於“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14、25、29、39、41、52、67、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一)、(二)、(四)款、第13、19、25条及破产法第122条的规定,於2008年1月30日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第XA 0072 9829 7 22号挂号信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续......。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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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年7月18日 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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