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20日电 因对平阳“7•28”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温州市监察局近日作出决定,给予平阳县常务副县长董君敏行政撤职处分,副县长胡方勇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4年7月28日晚7时20分许,平阳县水头镇的温州辉煌皮革有限公司在原厂房一楼东侧违章搭建仓库,在生产时皮带作业产生火花引起阴燃起火。因厂房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再加上该公司消防设施配备不健全,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
温州市监察局认为,董君敏作为分管消防、城建规划等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消防、城建规划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管理均不到位;胡方勇作为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按照浙江省纪委关於平阳“7•28”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精神,经请示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给予董、胡两人上述处分。
温州市监察局负责人介绍,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平阳县监察部门已对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来源:新华网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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