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本法23条立法引发的政治危机的声明

2003年07月11日

<br><p>  中国劳工通讯欢迎香港政府“押后”基本法二十<<三叁>>条立法的决定,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从7月1日至今,包括特首在内的特区政府官员们在回应民意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漠视民意的一贯风格,而市民在7月1日的游行和7月9日的集会中所表达的,既有对政府施政的不满,更有对政府在推销基本法23条立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傲慢无理态度的愤怒。我们认为,事态发展至此,关於基本法23条立法的争拗必须与根据基本法检讨香港的政治制度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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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  首先,香港市民对“国安条例”有所担心甚至抗拒,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基於内地政府处理国家安全案件的一贯手法。在内地,工人为争取合法权利而上街示威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学者收集研究资料被以“窃取国家机密罪”起诉,而记者写文章揭露共产党官员贪污腐败,也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政府又在立法谘询过程中先为立法立下最后期限,官员在解释推销立法时的傲慢、蛮横和蔑视市民和议员的恶劣态度,议会里“保皇党”唯政府马首是瞻的取态,再加上香港政府曾经有过输了官司找人大释法的不光彩纪录,市民有一万个理由怀疑政府的立法目的,有十万个理由不信任现任立法会的独立立法能力,有百万个理由怀疑日后执法时政府会再耍“输打赢要”的手段羞辱法官,找人大释法损害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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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  基於此,我们认为,在内地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迫害剥夺人民基本人权的现状不发生根本改善之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没有全面直选之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没有实行一人一票直选之前,不宜进行基本法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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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  我们注意到,特首在7月1日市民大游行后反复多次强调,应该尽快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然后政府便可以专注发展经济。我们说,香港经济不景、民生困顿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正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没有足够民意基础,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应该尽快扩大政府和立法会的民意基础,才能为发展经济创造凝聚人心的条件。特首将基本法23条立法视为政府发展经济的前提条件,这种本末倒置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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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  我们还注意到,特首在7月1日市民大游行后曾反复多次强调,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是香港对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我们说,根据基本法落实香港市民的民主选举权,同样是政府的一项宪制责任。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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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  就香港回归六年来以及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在应该先将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普选,第68条立法会普选纳入立法议事日程,而不是基本法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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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br><br><br>中国劳工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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