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WTO与中国劳工的权利

09 July 2002

当WTO给中国经济带来机遇的时候,让我们冷静地,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探讨一下,基本生存与最大利润,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我们不仅仅追求经济上的巨大成就,我们也追求社会的安定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追求每一个生命个体的自由与幸福。

(常凯:中国工运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劳动法学博士)

记者:加入WTO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条件,那就是实行市场经济,而这也是横亘在中国与WTO之间长达15年的主要障碍。我们知道入世以后中国有义务按照WTO的共同规则来改造自己的经济管理体制,由此大家都普遍关心这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入世会对中国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劳动关系产生什么影响呢?

常凯:WTO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性质是什么?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划分,是资本无国界的自由流动。WTO规则当然也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世界已经形成为一个共同的市场,资本主义获得了其话语权和处份权,这一事实我们无法回避。

WTO的出现,对於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推动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的。而资本扩张的直接要求是对於劳动的压制和剥夺。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劳动和资本的矛盾不是日渐削弱,而是变得突出,劳动者并不因自由贸易而享有更多的发言权,而是变得更被动了――因为资本可以全球流动,可是劳动者毕竟不可以全球自由流动。与此同时,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处於更加劣势和弱势的地位。

记者: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事实:一是跨国资本总是从工资标准高的地区向工资标准低的地区流动,二是几个跨国集团便可以垄断整个行业(产业)的利润,三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我觉得WTO更像是一个跨国集团或称财富俱乐部,这个俱乐部的基本规则会对中国的现存劳动关系造成什么影响?

常凯:不容乐观。事实明摆,我们在引进市场经济的同时,必然引进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劳资矛盾。其实我们在确定市场化改革目标的时候,就已经逐步出现劳资矛盾:从多种所有制到劳动力市场化,再到按要素分配――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必然会使劳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具体说,过去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什么为基础?是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市场经济则是以所有制的多元化和要素分配为基础。加之劳动力市场的供过於求,更使得劳动者处於不利地位。资本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工人是追求工资最大化,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他们并不对等。谁说了算?资本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大的趋势。仔细分析中国争取入世的十几年,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劳资关系也一直在发生著改变,一方面是国际资本大举进入中国,一方面是中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化规则的确立。这些规则包括产权关系、管理权关系,还有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处理。所有这些,既促进了中国劳资关系的重构,也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冲突:出现了非公有制的劳动关系;以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行政手段控制的,利益一体性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调节的、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包括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问题越来越严重,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

当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必然趋势,政府应充当什么角色?在调和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公正方面、法律有何作为?

记者:正如您所说,不少企业存在著拖欠或克扣工资,工时长、工作条件差等侵犯劳工权利的问题,这几年恶性劳动事故更是触目惊心。此外,失业职工日益增多与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的矛盾,也令人担忧。在您看来,解决这些问题出路何在?

常凯:我认为首先是政府不能逃避责任。比如说到就业权,谁是义务一方?是政府,政府有义务通过公共政策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再比如欠薪问题,这个问题去年已经位列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位。私企是有钱不给,国企是没钱可给,工人历尽艰辛打赢了官司,可是没法执行,仍然是两手空空。香港政府的欠薪保障制度就值得借鉴。

政府有一笔欠薪保障基金,一旦劳动争议审裁处判企业败诉,工人可以直接从政府领钱,政府再向企业追,根本就跑不掉的。我们的社会曾经流行一种说法,认为改革开放以前工人吃大锅饭,养懒了。我认为这种说法相当片面,其实工人主要还是低收入、低工资、高奉献、积累了我们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谁也无法否认改革的成本最主要是由工人承担的。如果不承认这些,就意味著历史的欠债、现实的欠债一笔勾销。

记者:1995年我国出台了《劳动法》,规定了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成为劳动者借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尚方宝剑。目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不断,您是否觉得我们有必要检讨这部法律的遵守,实施状况?

常凯:应该说,《劳动法》的实施,奠定了目前以市场价值为基本取向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这部法律过於原则,加之受体制改革和整个法治环境的影响,都加大了其具体实施中的难度,所以劳动争议,工人权利被侵害相当普遍。原因是三方面的:一方面雇主出於追求利润的目的,必然要降低成本,尽可能少雇佣工人;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对工人利益考虑过少,相当的改革成本由工人承担了;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别是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上,对工人补偿不够,例如欠债问题,企业欠债企业还,企业破产就没人管了。劳工问题涉及三方,一是工人要团结,二是政府要公正,不能过於倚重偏向资本,三是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只顾自身的发展而不顾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本身就是很短视的。现在需要强调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资本与劳动态势平衡,企业与工人各得其所。在现有情况下尽可能做到更合理、更公平。

记者:我注意到您在文章中屡次提到国际劳工标准,认为这是我们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您能不能结合《劳动法》谈谈您在这方面的观点?

常凯:国际上现在争论最大的问题是WTO与劳工标准或社会条款的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将劳工标准放到WTO经济贸易规则里面,发展中国家则强烈反对。我并不主张把我们的劳工标准提到发达国家的工资、工时,实际上国际上提出劳工标准和经济贸易规则要有联系,主要指的是基本标准,比如成立工会,集体谈判,反对强迫劳动,反对童工、同工同酬,这些都是劳工的基本权利。应该说中国的劳工标准立法,除自由结社和强迫劳动问题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分歧外,在其他内容上与国际社会要求并无大的差别,有些标准如工作时间还超过了一般的国际标准。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坚持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因为经济立法要与国际接轨,我们不可能想象,资本接轨、管理接轨、分配接轨,但是作为经济立法一部份的劳动法律不与国际接轨。

记者:您是否能再具体一点?

常凯:工人团结成立组织的组织权利是工人的基本权利。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率非常低,只有百分之几,二是老板控制工会问题相当突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工会是老板组织的,老板的亲戚当工会主席。这种情况比不成立工会对工人的侵害更大,因为不成立工会或阻止成立工会只是侵害工人的权利,而老板控制工会则不仅侵害更是剥夺工人的权利。《工会法》修改中特别有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人选,可见这个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了,这里还有一个实施的问题,束之高阁仍是没用。

此外,劳动标准应该细化,比如工时的问题,超时工作是很普遍的问题、工伤、工亡很多,但是也往往得不到赔偿。在劳动执法上,以及司法判决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劳工权利的保护力度。劳工权利保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被忽视了,如果进入WTO后仍然不被重视,将来引发的社会问题恐怕不是容易解决的。

作为广大劳动者代表的工会组织,需要改变行政化的运作方式,工会工作者应该成为劳动问题的专家。

记者:前两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工会主席作为企业方的代表与工人对簿於劳动争议仲裁庭。现在虽然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与其同出一脉的认识却并不鲜见,那就是工会不能和企业唱反调。这些年全国总工会倡导维权,并积极适应新形势转变自身角色,但是,行政化的运行方式似乎并没有被触及。

常凯:提劳工问题必涉及工会。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市场经济为发挥工会作用提供了机遇,同时工会也面临巨大的挑战。20年来,中国工会不断实行市场化的转变,越来越往前走,但是差距仍然还比较大。基本上还没有改变传统的工会工作模式,向上级负责,检查评比,诸如此类。

我认为工会主要应该按照法律要求实现自身的转变。这里最核心的是什么?就是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这一点在《劳动法》、《工会法》里都明确规定了,这是工会工作的法律前提和法律依据,而我们的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工会的权利是什么权利?不少人往往以为是上面给的权力。其实不然,工会是劳动者权利的代表,不是上级组织的代理。从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到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维权诉讼,这些都是劳动者迫切需要工会做的事情。

记者:说到代表谁的问题,不少人认为工会的会费大部份是企业拨交,所以工会不应该与企业对抗。

常凯:我觉得这样的认识是一种误解。表面看,我们现在工会会费的来源有两部份,工人工资中0.5%,以及企业拨交工资总额的2%。但是理论上讲这2%其实是工人工资中的社会组织费,虽然都是直接由企业拨给工会的,但这一块是打入成本的,是税前列支的,不是原料,不是技术,只能是劳动成本。但是由企业拨交,割断了工人与工会的联系确是事实。

市场经济越深入,中国的劳动者联合起来捍卫自己权益的需求就越迫切,而作为广大劳工利益的代表,对工会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熟悉劳动关系的运作,熟悉劳动经济、劳动法律、熟悉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等等。而中国工会也需要随著时代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

《工人日报》2001年12月28日

《工农天地》20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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