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职工权益,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

2006年09月06日

——从重庆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诉华夏出版社名誉侵权看改制中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保持社会稳定,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尊重和保障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合法权益,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
    本文从国内报刊公开报道的企业改制案例入手,来分析当前地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问题。
    重庆市云阳县云阳曲轴厂原是一个资産超过2亿元,帐面价值高达1.4亿多元的明星企业。但近年来亏损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郑易生教授主编的《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中魏沂的论文里,指出其原因是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利用私设企业与云阳曲轴厂进行同业竞争,并有将云阳曲轴厂资産非法转移给私设企业,非法评估企业资産等不法行爲。魏沂的文章《移民工作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有关原话爲:
    "目前全国各地在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中普遍存在著资産流失的问题,三峡库区也不例外。从某种角度上说,由於库区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结构调整,更使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云阳县曲轴厂原来一直是该县的龙头企业,拥有一亿多元的资産,其生産的摩托车配件在全国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但厂长刘步云近年在厂区内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该公司一无技术人员,二无先进设备,三无销售渠道,却年赢利40%。曲轴厂则开始年年亏损,到2002年10月,刘步云委托一个并无适当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出曲轴厂净资産居然仅爲8.7万元。曲轴厂一直被云阳县作爲工业"小巨人"在扶持,2001年刚刚完成技术改造和搬迁,新征地120亩,而现在转眼就被宣布破産。这将加剧了库区既有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据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1月13日报道,刘步云2005年6月14日把出版该书的华夏出版社告到了重庆市云阳县法院,认爲文章中"转眼就被宣布破産"一语失实,而县法院判决华夏出版社对刘步云名誉侵权。县法院认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有权部门对其是否有违法行爲进行确认之前,文中给原告冠以不法分子的称谓,是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该书的出版发行,必然诱使公衆形成一种不利於原告名誉的认识,此公衆的认识必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存在对原告名誉的不利。被告所实施的不利原告名誉的事实的传播,与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爲了分析云阳县法院判决书是否合理,我们不妨对照一下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阿拉巴马州法院对沙立文(Sullivan)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被认爲是美国名誉侵权判决史上的里程碑[1]。沙立文(Sullivan)是阿拉巴马州Montgomery市民选的市专员之一,负责该市的警察局。他对《纽约时报》提起民事诽谤诉讼,诉称《纽约时报》在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整页广告是对其诽谤。广告是由"爲马丁.路德.金辩护和争取南方自由委员会"策划,并徵集了64位知名人士签名。引起争议的是广告第三段和第六段的内容。广告第三段是,"学生领袖在阿拉巴马州首府Montgomery市州议会台阶上高唱'我的祖国,这就是你'以后,就被学校开除。整车整车的武装警察,携带催泪弹,把州立大学团团包围。所有学生拒绝重新注册以抗议州当局,但竟被锁在餐厅里,试图饿得他们就范。"广告第六段说,"南方的不法之徒一再以恐吓和暴力回应马丁.路德.金的和平抗议。
    这些不法之徒已经炸毁了马丁.路德.金的家,差一点杀了他的妻子和孩子。这些不法之徒殴打马丁.路德.金,以'驾车超速','乱丢垃圾'等罪名逮捕了他七次。
    现在这些不法之徒又在指控马丁.路德.金犯有僞证罪,并试图以此罪关他十年大牢。"[2] 州地区法院查明,马丁.路德.金只被逮捕了4次,而不是广告所说的7次,再加上广告的其他部分失实(如学生唱的不是'我的祖国,这就是你'这首歌,而是美国国歌等),因此判定《纽约时报》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成立。但这部分失实的报道,能否成爲阿拉巴马州法院判《纽约时报》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的正当理由呢?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最高法院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认定《纽约时报》没有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在代表最高法院所写的判决书中强调,报道的部分失实,只要不是出於"实际恶意"(actualmalice)――即明知失实而故意报道,不构成对政府官员和公衆人物的名誉侵权,否则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无法实现。
    美国最高法院在黑人公民权运动高涨的1964年对《纽约时报》诉沙立文(Sullivan)一案的判决,对我们分析云阳县法院判决书是有啓发的。
这不仅是因爲毛泽东主席曾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声援马丁.路德.金的群衆大会,
更重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辞中的原则――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对名誉权的保障之间的平衡――也是我国当前所迫切需要的。与云阳县法院判决书不同,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没有在《纽约时报》广告上"不法之徒"一词上做文章,也没有因部分失实而判《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关键在於《纽约时报》无"实际恶意"。反之,美国最高法院认爲,如判《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将严重打击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挫伤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公民权运动。
    当前,保证我国的企业改革真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而不沦爲少数人一夜间致富的手段,非常需要社会舆论对改制过程的监督。我国的法院也应寻求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对名誉权的保障之间的平衡,不能因部分报道失实之小而失舆论监督之大。更何况,正如中华工商时报副总编水皮先生所说[3],不能认定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是"不法分子"的说法"失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均不难看出,刘步云利用妻子名义下的企业与他任厂长的云阳曲轴厂进行同业竞争,并把妻子名义下企业的车间设在云阳曲轴厂同一厂区内(尽管以租赁厂房名义),已是严重的侵吞集体资産的违法行爲。目前,云阳曲轴厂工人代表多次来北京公安部上访,并正在徵集选民签名罢免刘步云的地方人大代表资格。
这虽然没有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公民权运动那麽轰轰烈烈,但它对於保障我国企业改制健康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本文所分析的案例,是改制过程排斥职工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造成的。值得庆幸的是,最近有了一些新的气象。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干预下,中国第二大富豪严介和"零价收购"吉林8家国企的合同已被终止。这是改制过程中人民民主参与扩大的表现。我们期待著有关政法部门重新审查云阳县法院的判决,这不仅是个个案,而且对於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使改革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时不我待"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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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这一判例的精彩分析是Anthony Lewis, "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Random House, 1991.
[2] 译文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 第1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 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1月13日,"水皮杂谈"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38223&typeid=41
2006-8-30  乌有之鄕  作者:崔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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