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粉尘:中国广东地区珠宝加工业矽肺病个案分析报告 (2005年12月)

29 August 2005

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四


《悲惨的境地与未到的救济:

中国广东省宝石加工业尘肺病个案报告


2005年6月


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劳工通讯(CHINA LABOUR BULLETIN)”一直从事对中国劳动争议个案的介入工作。通过这项工作,一方面,我们要向中国工人和各级工会组织推广真正的工运理念,即,突显工人在工会组织和工会运动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向工人提供法律援助,恢复和增强工人对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合法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恢复和增强工人的集体自信心。另外,通过对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介入,能够有效暴露中国各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不作为的严重问题,促使各地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都认识到,当中国的工会法律、劳动法律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在条文上日趋完善的时候,政府的执法角色和司法功能必须随之强化,工会组织必须以工人代表的身份依法行动起来,使法律条文真正成为保障工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工具。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诉讼行动,使各地各级不依法作为的政府主管部门、与资方勾结收取利益欺骗工人的职业病防治部门以及不依法代表和维护工人权利的工会认识到,任由侵害劳工权益的悲剧继续上演,任由社会的公正和公民的权利在经济发展中被随意践踏而不作为,它们也将和那些无良的雇主们一样,面临法律的审判。

  在两年多的个案介入工作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访问了争议的当事人,收集了有关这些争议的各种资讯,包括声像资料和文字资料;我们也为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工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援,包括,鼓励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主张权利,告知他们索赔的行政和司法程式、对工人们的请求给予法律解释、为他们提供和联系内地律师、通过“中国劳工通讯”的网站向海内外公布个案的案情,等等。在这项工作中,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个报告中所涉及的7个个案,均为近年来在广东省宝石加工业发生的尘肺病患者索赔案。虽然这些个案在中国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经具体地揭露了中国经济发展中劳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现状,也暴露了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缺陷。通过这个报告,我们希望分析中国工人在职业病索赔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真诚地希望这个报告提出的问题能够引起中国各级政府、各级司法部门和各级工会的重视,希望包括这个报告个案在内的所有职业病患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及时的治疗。

一、广东省宝石加工业尘肺病患者索赔个案介绍(资料截止日期:2005年5月31日)

1、力奇宝石厂案

  力奇宝石厂原称“平湖白泥坑力奇宝石厂”,位於深圳市龙岗区,后搬到惠州市,改称“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总部设在香港,董事长王盛华。该厂主要从事各款钟表、半宝石、珠宝、人造饰品首饰盒加工;金银饰品来料加工;工艺互动式地球仪的来料加工等。从1984年到2002年间,该厂雇用规模从两三百人发展到三千多人,在此期间,已知有来自四川、湖南、江西、河南等地的47位从事宝石切割的农民工患上矽肺病(工人们相信,还有一些工友在辞工回乡后才知道已经患病,但是他们没有或者并不知道可以追究厂方的责任)。此间,厂方没有组织工人进行法定的健康检查,也未对工作环境采取任何有效的防尘措施,致使这些患者在工作期间已经感到身体不适。在他们中间,只有少数患者是在工作期间自费体检被确诊为矽肺病的,这些人在领取了2万至10万元的“补偿金”后,与厂方签订了“私了”协议,返回了家乡。大部分患者则是因为无法忍受恶劣的劳动条件且身体极度虚弱而辞工返乡的,他们没有从厂方获得任何的经济补偿。返乡后,他们的病情经过长时间治疗不见好转,后经家乡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确诊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至本报告写作期间,这47位患者中,已经有两人死亡。

  在这些个案中,矽肺病患者最初是直接向厂方追讨赔偿或者向当地社会保障事业局申请工伤补偿,但只有极少数人成功。厂方寻找各种藉口,将这些离厂时间不等的工人们拒之门外,它或是直接否认患者与该工厂存在过劳动关系;或是辩称现位於惠州的“惠城力奇宝石厂”与原在深圳的“平湖白泥坑力奇宝石厂”没有任何关系;或是称“异地诊断结论无效”,等等。而当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也以上述理由拒绝绝大部分患者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在此情况下,有些患者放弃了请求而返回家乡,有些患者则分别向该厂所在地 - 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厂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也不能令患者们满意。从我们掌握的较为完整的个案资料看,共有19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中的13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对其余6人的仲裁案作出仲裁裁决后,只有1人表示服从;此后,有1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二审的程式中,法院认定:患者们在离开力奇宝石厂后,均未接触过粉尘作业,他们所患矽肺病应视为在该厂工作期间由厂方的侵权行为所致。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患者关於“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诉讼请求,判令厂方支付上述费用的金额从6万元至17万元。然而,并非所有矽肺病患者都得到了厂方的经济赔偿或者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5年2月2日,杨人平、李维中等两名患者在香港多个劳工团体的协助下,代表5名矽肺病患者,到位於香港的力奇公司总部索赔。同时,香港的劳工团体向力奇公司的外国客户和所属商会施压,要求它们共同监察力奇公司的处理方案。在外界的压力下,力奇公司董事长在3月12日与5名工人谈判,对其中未获得过赔偿的3名患者各赔偿20万元;对另外两名已经获得过赔偿的患者再赔偿6万元。但是,因为惧怕对这5名患者的赔偿成为其他患者追讨赔偿的先例,资方最后并没有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交给工人。

2、丽雅宝石厂案

  丽雅宝石厂位於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小金管理区,1995年12月建厂,为香港丽雅宝石公司独资企业,2002年雇工150余人。该厂主要从事各种人造宝石、半宝石、工艺美术及五金镶嵌等流行饰品的加工。长期以来,该厂对从事宝石切割的工人既未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体检,也未如实告知工人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尘措施并向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防尘用品。据工人们称,厂方为了防盗,将车间的窗户密封,致使工人们长期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粉尘作业,最终罹患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在我们介入的5个个案中,5位患者在2000年已经被确诊为矽肺病程度I期或以上。在当地政府部门的调解下,厂方与他们达成协议:领取厂方支付的2.8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这5位患者返乡后因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致使病情加重,家庭生活出现危机。2004年底,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再次诊断,确诊他们的病情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后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复查鉴定,获得伤残等级的晋级。然而,当他们向厂方要求赔偿时,遭到了厂方的断然拒绝。此后,这5名患者分别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但是,他们的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以“原有的协议合法有效,无权再提出更多的请求”为由,予以驳回。据这些患者讲,该厂还有其他人患上矽肺病,但是不清楚他们具体的姓名和住址。

3、艺升宝石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案

  艺升宝石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位於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为港资独资企业,1996年注册,生产加工宝石工艺品,该公司后迁到东莞市桥头镇,改名“艺城工艺饰品(东莞)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唐胜自1996年10月开始在该厂工作,担任切石工。据唐胜讲,该厂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厂方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2000年5月,他因身体不适辞工。2001年5月,他经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诊为尘肺病II期。2001年11月8日,唐胜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该委员会以“该厂已搬迁至东莞市,不属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此后,他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1日,该法院判决,艺升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共计207360元。

4、高艺珠宝有限公司案

  高艺珠宝有限公司为港资独资企业,原名为“高雅首饰制品厂”,1991年11月在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开业,后迁到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改为现名。本案当事人冯兴中於1993年进入高雅首饰制品厂从事切粒工作。2000年5月,在该厂全体员工体检后,厂方告诉冯兴中患有“肺结核”,要求他回乡治疗。冯在领取了厂方支付的2000元后返乡治疗,但是病情一直未见好转。2002年9月,经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检查,由四川省尘肺诊断组确诊为II期尘肺病。2002年11月17日,冯兴中向该公司(已改名为“高艺珠宝有限公司”)所在地 - 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该委员会不予受理后,继而诉至海丰县法院,后上诉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均以“冯与高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驳回。2005年1月24日,冯兴中再次以高雅珠宝首饰厂为被诉人,向惠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至本报告写作时,此案正在该委员会审理过程中。

  本案另一位当事人伍国均是从1993年开始在高雅首饰制品厂从事宝石切粒工作的。在2001年3月由厂方组织的体检后,厂方通知他患“肝炎”,要求回家治病。在向伍支付了1万元(包括2、3月份工资)作为医疗费的同时,厂方与其签订了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协定。2002年11月26日,经过四川省尘肺诊断组确诊,伍患II+期尘肺病。伍国均后向厂方提出赔偿要求,厂方以“签订了协定”为由拒绝。2002年12月30日,伍国均以高艺珠宝公司为被告向海丰县法院起诉并得到法院受理。此后至2003年7月10日,因高艺珠宝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此案审理毫无进展,当地两级法院对此案究竟是属“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民事赔偿案件”持不同意见。2003年7月后,伍国均曾经向海丰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也曾再次到海丰县法院起诉,但均被驳回。2005年2月28日,经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诊断,伍国均的病情已经发展为III期。

5、怡安雁田宝石厂 & 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案

  怡安雁田宝石厂位於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为香港怡安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的企业。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位於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太阳工业城,产品包括为怡安厂加工的半宝石。本案当事人苏明国、高飞、陈建亮、娄义忠、李家权、覃鑫等人分别於1994年到2002年11月间进入怡安宝石厂和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他们在工厂内均从事半宝石切粒工作。据怡安厂的工人称,1994年时,车间内的防尘条件极差,工人们上班没有口罩,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个小时,直到2000年,厂方才为工人们发放了口罩、耳塞并安装排尘的设施,但是效果并不好。据当事人称,切割的半宝石为灌胶松石、孔雀石、珊瑚、贝壳石等,这些材料均含有有毒物质,在操作中,手掌会脱皮,手指会烂成小洞,指甲会脱落。更为严重的是,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而车间面积狭小,门窗紧闭,30、40台机器共用一个排风管,因排风管数量不够且长期不清理,大部分粉尘无法排除,只有靠近风管入口处的几位工人才“感觉到有风”。当事人还反映,厂方发放的所谓“防尘口罩”质量很差,刚戴上时不透气,有浓烈的橡胶味,令人头晕脑胀,用过两天后,里面的海绵就会脱落,带子也会失去弹性。即使这种劣质的口罩,厂方每个月也只发两个,如果多用就要从工资中扣钱(每个扣5元钱)。工人们刚进厂时,曾经自费购买玻璃,挡住面部以减少粉尘直接吸入。但是玻璃几次被管理人员打碎,使用者被罚款警告。当事人还反映,即使上厕所也不能摆脱粉尘的威胁,因为车间排风管的出口都设在厕所内!近年来厂里有些人自己去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后,要求厂方赔偿,但是厂方不予理睬。这些人曾经连续几天堵塞厂门,但拖了半年时间并无效果,只好辞工回家。

  本案当事人在感觉胸闷,背部疼痛,感冒后咳嗽不止,四肢无力的情况下,自费到当地医院检查,而检查的结果均为肺部有问题,但是是否属於职业病,则需要持厂方出具的职业史,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确定。当他们找到厂方要求出具职业史的档时,厂方的答复是,他们的病与厂方没有关系,要自己负责。当事人后来找过各种政府机构,也未得到明确的答复。因病情无法确诊,他们不得不继续工作。此后,他们曾多次向厂方提出体检的要求。在此期间,厂方用不同的办法迫使工人离厂。2005年4月,在工人们的反复要求下,厂方曾安排了一次体检,检查结果是:工人们身体没有问题。於是,工人们怀疑,厂方与医院勾结,出示虚假的诊断结果。

6、二友首饰材料有限公司案[1]

  二友首饰材料有限公司位於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是一家私营企业。据工人们介绍,该公司自1999年开办以来,厂方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开支,没有向工人发放任何防毒、防尘、防噪音用品,生产车间的粉尘和噪音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更为恶劣的是,厂方为了不让外人看到生产情况,将车间的窗户全部密封,致使工人们常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直到2003年底该厂发现尘肺病患者后,厂方才向部分工人发放了“防尘口罩”。不过,据工人们说,这些口罩的质量很差,基本不能起到防尘的作用。从2003年起,一些工人出现胸闷、咳嗽、气喘、四肢乏力等症状,有些人自费到医院检查,被发现肺部出现问题。

  2004年2月18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要求厂方将两名病情严重的工人调离接触粉尘的工作岗位。2004年4月,三水区疾病防治所抽检了该公司200多名工人,检查结果是,有26名工人被疑似尘肺病。这些人后被送到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作进一步检查,发现有10人情况严重。据工人们称,自26名员工被疑似职业病后,政府有关部门曾要求厂方将这部分员工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休养治疗,但厂方并未听从,工人们不得不继续工作,有些人因为身体原因病休,厂方也一律不发工资。直到2004年11月,10位病情严重的工人才拿到厂方出具的职业史去作最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而在其中8人被确诊为尘肺病后,厂方不再为其他工人提供任何职业病诊断所需文件。据工人讲,厂方之所以拒绝出具文件,是因为政府有规定,一旦职业病患者超过10人,工厂就要停产整顿。

  自该厂26名工人被疑似尘肺病后,有很多工人因怀疑自己也患有职业病而要求厂方出具职业史并安排可信的体检。2005年4月下旬,该厂突然停工,工人们担心厂方可能要关闭工厂以逃避责任。5月10日,有200至300名工人堵住了当地的交通要道 - 三水大桥,希望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据工人们讲,当地政府出动员警和防暴队驱赶工人,有些工人被打,有5名工人被抓(已经於当天被释放)。而工人们的集体行动也使厂方感受到了工人的压力,在当地政府的要求下,该厂厂长不得不向工人代表表示,愿意通过谈判解决工人们的要求。在谈判中,该厂厂长承诺:向那些尚未得到尘肺病确诊的工人们每个月发放500元作为生活费,待确诊患有尘肺病后,再发给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向那些确诊为尘肺病的工人发放12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7、皓昕五金首饰有限公司案[2]

  皓昕实业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在广东省各地共有4家宝石加工厂,有工人3000至4000人。长期以来,厂方没有对工人进行正式的上岗培训,也未告知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更未发放任何防尘用品。从事宝石加工的工人们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每个月最多休息1天,有时甚至几个月没有休假。尽管厂方每年都安排工人进行一次体检,但从未告知工人体检结果,也没有工人被查出肺部有问题。2005年1月,在佛山市张槎镇大富工业区的厂区磨钻车间工作了7年的谢小勇自感胸闷,自费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其X线胸透片报告结果为“肺部有尘肺样改变,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2005年2月到3月间,在工厂组织的一次有800多名工人参加的体检中,共有31人的X线胸透片报告结果为“肺部有阴影,建议申请职业病诊断”。 据《南方工报》报导,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住院的工人向记者介绍,已经有62名疑似尘肺病患者在该院住院观察和治疗,4月1日,有26名疑似患者被确诊尘肺病,其中23名为I期,3名为II期。此外,尚有50多名工人的检查结果是“3个月以后覆查”;有200多名工人需要“半年后覆查”(《南方工报》,2005年4月21日)。

  该公司工人曾在2005年3月15日至16日举行罢工,16日上午9点,来自三个加工厂的约4000名工人堵塞了佛山至开平的高速公路,堵路行动持续半个小时,此后大部分工人们一直没有上班。3月17日至19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工人们分三批作了体检。另外,在当地政府的要求下,厂方正在安装通风排尘设施,并且开始向少数复工的工人提供防尘口罩。在后来与厂方的谈判中,工人代表提出,厂方要缩短劳动时间至每天8个小时,要保证工人每个月有至少两天的休息时间,工人们要在车间的通风排尘设施安装完毕后才上班。

二、有关尘肺病患者索赔问题的分析

1、广东省宝石加工业企业主完全无视工人的基本权益

  据一位中国尘肺病专家称,在2004年完成的一项对广东宝石加工工人矽肺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深圳、惠州、汕尾、东莞等地的152家宝石加工厂的800多个粉尘监测点中,有56%出现粉尘超标,其中最高的超过国家标准8倍;在被调查的4591名工人中,有137人患有矽肺病,发病率为2.05%;而工人们说,工厂在调查前都作了“手脚”,例如,清洁工厂、让身体看起来好的新员工去体检等。[3]  在上述7个个案中,仅知道姓名的职业病患者已经达到了77名,其中两人已经死亡,而这些患者均正值青壮年,其中已知年龄最大者为52岁,最小者仅25岁(2005年)。在这些个案中,患者原来都是从事宝石切割作业,其所处劳动条件之恶劣,已经难以想像。在他们工作的车间,没有必要的通风设备或者通风设备形同虚设(例如,怡安雁田宝石厂&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案);厂方不为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伪劣的防护用品(例如,怡安宝石厂&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案、二友首饰材料有限公司案)。而资方已经有一整套对付政府有关部门和客户检查的手段。例如,在力奇宝石厂案中,矽肺病患者们反映,每次卫生局、环保局和客户来检查之前,厂方就会得到通知,然后安排各车间作清洁工作,检查当日,给一部分工人放假,以降低车间的杂讯和粉尘浓度,厂方更要求当日上班的工人要“熟读客户面试40题的答案”更为恶劣的是,在工人感到身体严重不适时,他们只能自费到医院作检查,当他们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找到雇主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候,通常会被雇主断然拒绝。例如,怡安雁田宝石厂 & 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案患者娄义忠自患病后曾多次找过工厂各部门,各部门经理相互推诿,后来竟将他的病说成是“肺结核”。娄忠义不仅得不到治疗,而且仍然要每天上班。期间,厂方已经5次催他辞工出厂,允诺给他2000元作为赔偿。至本报告写作期间,我们已经和娄义忠失去了联系。而该案另外一位当事人覃鑫在要求厂方为其作体检时,竟被该公司总经理打了一个耳光,导致牙龈出血。当工人们经过诊断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后,雇主们或者拒绝工人们提出的“支付治疗费”和“经济赔偿”的要求;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与患者签订所谓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以少量的金钱为代价将他们推出厂门。这种“一次性补偿协议”已经给患者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首先,协议解除了职业病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已经被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所证实。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这种“一次性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以此为由拒绝职业病患者的赔偿请求。再者,对这些已经基本上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来说,几千元至几万元的经济补偿难以使他们未来的生存获得基本的保证,而他们维持生命所需的医疗(药)费用更无从谈起。根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关於尘肺病患者后续检查与治疗费用情况的函”(2004年8月23日)的估算,尘肺病患者每年住院天数一般为10天至30天不等,住院期间,每天全部费用(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检验费和伙食费)为:I期230.9元、II期251.85元、III期304.16元。如果按照患者每年住院20天计算,I期患者每年需要4618元、II期5037元、III期6083元。这种计算方法尚未包括每年的覆查费、交通费、未来医疗(药)费用的上涨因素以及患者日常的医药需求因素。更应注意的是,这些尘肺病患者大多数年龄在30-5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不满30岁,他们只有在不间断治疗的前提下,方可延续生命。

2、中国的法律并不能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足够的保障

  在上述个案中,当雇主拒绝赔偿或者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后,有很多职业病患者曾经寻求过行政和司法救济。从收集到的司法文书中,我们发现,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律和工伤保险法规存在不少缺陷,致使这些法律不能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足够的保障。以下试举几例:

  第一,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属於劳动争议(第52条);在200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要求此类争议要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12条)。这两个规定将处理此类争议的权力交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是一个必须经过的程式。而我们的个案说明,这种必经的程式基本上可以说是多余的程式,因为一部分仲裁申请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法证实存在劳动和用工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另一部分仲裁申请即使被受理,仲裁机构的裁决又很难令当事人满意,於是,绝大多数争议要进入诉讼程式。可以说,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式,劳动争议仲裁已经成为职业病患者索赔的一道障碍。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使受理了此类争议,也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围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有限的赔偿项目作出裁决,这也正是大部分职业病患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一旦他们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他们从判决中所获得的赔偿要多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数额。例如,在力奇宝石厂案中,矽肺病患者龚军生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只能获得30789.5元的赔偿(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而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除上述两项赔偿外,该患者还获得34007.54元的损害赔偿,三项合计64797.04元。这里的问题在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不同,它无权适用民事法律对职业病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裁决。

  第三,尽管法院可以根据民事法律作出赔偿数额较高的判决,但是,我们的个案显示。法院对权利请求人提出的康复(后续)治疗费、定期复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等请求一般不会予以考虑。法院或是认为“权利请求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另行起诉”;或是以“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后续治疗方案及治疗建议,人民法院难以审查确认后续治疗的准确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为由,不予支持。我们也注意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上述请求专案均有所涉及,但是由於职业病的争议被归入了劳动争议,致使法院不能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对上述请求专案作出判决。从医学的角度,职业病所造成的内科损害并不同於人体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而且患者的病情可能随时间的延续发生变化。对职业病患者来说,上述请求项目完全是必要的。遗憾的是,法院缺少判决的依据,只能要求权利请求人将“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另案处理”。按照一位矽肺病患者的说法,“如果我们不死,就要年年打官司”。在我们的个案中,曾有权利请求人提出,根据“特别法优於一般法”的原则,工伤索赔的确应当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不过在这些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06、119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职业病患者的上述请求予以考虑。[4]

  第四,鉴於劳动者收集证据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中,对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了修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14条)。但是,在职业病患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之前的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中,他们仍然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提交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档。我们的个案显示,当事人们实际上很难获得这些档。第一,资方根本没有为工人建立这些档案;第二,资方也不愿意提供这些档。当资方掌握了出示上述档的权力之后,它们实际上就掌握了整个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开端。没有资方出示的档,整个鉴定程式就无法开始,后续的索赔程式更无从谈起。因此,对一些职业病患者来说,这些需要由他们提交的档无异於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例如,在怡安雁田宝石厂 & 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案中,因厂方拒绝出示职业史,工人们无法到当地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尘肺病诊断。

  第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患者要通过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该《条例》规定,雇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专案和标准支付赔偿。在这个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它的适用物件是与雇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工致残者和职业病患者。在这一前提下,他们有权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雇主(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等,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些近乎公正的法律条款,而这些条款对我们个案中的职业病患者却显失公平。他们中大部分人已经或者正在被厂方以各种手段驱赶出工厂,与资方不再保存有劳动关系,他们不再有可能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也不可能在病情加重的时候,获得医疗保险待遇或者由资方承担医疗费用;更不可能找到新的工作或者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赔偿专案和更高的赔偿标准。遗憾的是,在少数成功获得工伤待遇和获得法院支持的个案中,职业病患者们所得到的赔偿仅限於《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的数额难以应付他们目前和未来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可以说,该《条例》的有关条款对此类职业病患者造成了实质性的利益伤害。

3、现有的行政和司法程式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职业病患者索赔的行政和司法程式之长,已经超出了他们,特别是尘肺病患者的忍受极限。在我们的个案中,患者们都是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民工,他们缺少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在确诊之后,更因生活拮据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他们往往是在病情加重、生存危机发生之后才意识到索赔的。索赔的过程要从职业病诊断开始,继而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待遇等行政程式,如果这些程式进展顺利,可在三个月到半年内完成。然而,至少在我们的个案中,很少有人能够顺利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因为各种原因,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原来的雇主会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於是,接下来的是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等行政程式和法院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式,这些程式所需时间则难以确定。根据我们的个案,如索赔至法院一审终结,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9个月;如至法院二审终结,最短为1年半,最长为2年,尚有一些个案历时三年多,患者仍然没有获得赔偿。当尘肺病患者只能通过药物延续生命的时候,索赔程式和时间长短对他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及时得到治疗,控制病情的发展;关系到他们的家庭是否能够及时获得救助。由於各种程式费时过长,职业病患者常常因延误治疗而导致病情加重,他们在远离家乡的工厂所在地等待各种程式的结果,又需支付大量的生活费用。有些人因为没有收入来源,不得不寄人篱下,依靠同乡或者朋友的施舍或者借款渡日。例如,在力奇宝石厂案中,52岁的II期矽肺病患者陈兴付从四川省开江县来到广东省惠州市,要求赔偿。从其2002年4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到2004年4月接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为期两年。据该患者称,在此期间,他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和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在惠州当地的生活费用、往返惠州和家乡之间的交通费用等将近4万元,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资方支付的赔偿仅为172293元,这个判决对上述费用并无考虑。我们在访问一些尘肺病患者时了解到,他们每天都要服药止喘止嗽,因为缺钱,只能买一些价格最便宜的中成药。有的患者在漫长的索赔程式尚未终结之前已经去世。

  第二,在一些个案中,索赔前期的仲裁和审判程式并未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我们注意到,在广东省宝石加工业,工厂主们十分了解粉尘对工人身体的伤害,他们常常变更注册地点、更改公司名称、异地搬迁,以逃避对职业病患者的赔偿责任。这些手段行之有效,时隔数年,当被迫辞职回乡的职业病患者意识到需要追讨赔偿时,他们已经难以找到权利的被请求人;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也往往避繁就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理由,驳回职业病患者的请求。例如,在艺升宝石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案中,职业病患者唐胜经过的行政和司法程式耗时三年又五个月。他在离开艺升公司后,曾与他人租用聚兆宝工艺厂的部分厂房经营宝石加工业务。在2001年5月被确诊为尘肺病之后,他以“聚兆宝工艺厂”为被诉人,向深圳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该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他又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间,向一审、二审法院起诉和上诉,均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直到后来他以“艺升宝石工艺品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东莞市法院起诉,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批复之后,东莞市法院才将此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可以说,从2001年6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开始至2003年9月二审法院的判决下达,在两年又三个月的时间里,这位元职业病患者的索赔程式没有任何进展!就此个案而言,唐胜的失误在於,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就选择了错误的被诉人;但是,就此类争议案而言,大部分职业病患者都是农民工,他们缺少申请赔偿的基本法律知识。在此情况下,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有责任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向他们指出错误的所在,为他们指明正确的权利申请途径。遗憾的是,在我们收集的有关唐胜一案前期(2001年6月至2003年9月)的法律文书中,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审判机构,均没有指出他应当以“艺升宝石工艺品公司”作为被诉人(被告)。另外,因为艺升公司已经迁往东莞市,而唐胜与该公司的争议地点又在深圳龙岗区,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案件管辖权问题。据唐胜讲,他在2001年6月28日就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将艺升公司作为被诉人。但是,该委员会一直不接受他递交的书面材料。直到11月15日,该委员会才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列出的申诉书递送日期是11月8日。显然,该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有意掩盖拖延受理的错误,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在收到仲裁申请7日内作出了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职业病的赔偿问题是否属於劳动争议,在法院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患者仍然与雇主保持劳动关系,这些赔偿请求要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司法审判的前置程式。但是,对那些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案件,各级法院之间会有不同的意见。这种司法机构之间的就管辖权的争议延长了职业病患者们的权利申请过程。以高艺珠宝公司案为例,该公司宝石切粒工伍国均在2001年被厂方以“患肝炎,回家治病”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12月,他在被诊断为Ⅱ期尘肺病后,以高艺珠宝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海丰县法院起诉并得到法院受理。此后因高艺珠宝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此案一直围绕究竟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民事赔偿案件”,由当地两级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决。尽管海丰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此案可以由法院审理,但是汕尾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最后还是裁定这是一起劳动争议,要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对这位职业病患者来说,这种管辖权之间的争议没有意义可言。第一,它延长了患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时间,从2002年12月30日起诉到2003年7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司法机构既没有对这个案件的事实作出任何认定,也没有提出任何赔偿方面的意见,在患者急需获得司法救济的时候,司法机构却“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将这个案件的审理“送回”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式。第二,汕尾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定义为劳动争议,作出要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裁定。这种裁定的后果几乎是可以预见的:因为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1年3月,即使伍国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也早已经超过了为期60日的申请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这也可能正是被告资方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认定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用心所在。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在我们的个案中,部分职业病患者的情况的确符合这条规定。正如前述,他们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其生活状况用“饥寒交迫”一词来形容并不为过,但是,他们都没有从法院获得过这种“先予执行”的裁定。以丽雅宝石厂案中Ⅲ期矽肺病患者邓文平为例,他於2000年12月入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经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矽肺病II期。2001年4月19日,邓文平与资方签订了协议,在领取了共计10万元(只收到9万元,另外1万元由经理收取作为回扣)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返回四川家乡。此后,他的病情继续发展,2002年10月被诊断为矽肺病II期+,2004年4月被诊断为矽肺病III期,他在2003年6月、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因病情恶化,入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期间每天平均所需医疗费用为700多元。他为治病已经花掉了17万元,不但卖掉了家乡的房子,还欠下了外债。2005年4月,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且债主到医院讨债,他被该院“以病情好转”为由“劝”出医院。从2002年12月起,邓文平就一直通过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要求赔偿,他没有从这些机构获得“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我们的个案中,包括那些已经审结的和正在审理的,当事人也都不曾从司法机构获得这种“先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在我们的个案中,一部分当事人在确诊为矽肺病后,曾经被迫与资方签订了协议,在领取了数千元至10万元的“补偿”后,与资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他们发现,随著病情加重,获得的“补偿”并不足以维持后来的治疗和生活所需费用,而原来签订的协议却成为他们向资方索赔的障碍。他们向行政和司法机构提出的赔偿请求,大多被这些机构以“协议有效”为由予以驳回。另外,我们从个案中发现,在矽肺病患者的索赔诉讼中,无论审判结果如何,他们都要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案件受理费。在少数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中,他们却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的70%。这笔费用减少了他们实际得到的赔偿数额,例如,在力奇宝石加工厂案中,这笔费用分别占一些个案判决赔偿额的7.9%至13.6%。

4、政府忽视职业病患者的基本权益

  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中国各级政府忽视了社会的公正,将政策的天秤向投资者倾斜,致使劳动者不但难以获得基本的劳动权利保障,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之后,更遇到来自各级政府机构的障碍。第一,《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这种便利工人的措施并没有在我们的个案得到体现。当事人从居住地职业防治病机构的获得的职业病鉴定均遭到广东省当地同类机构的否定,他们在申请权利之前,无一例外地被要求重新鉴定。而在这些再次的鉴定中,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同属一个企业的当事人被鉴定为没有职业病。早在2001年,广东省海丰县卫生防疫站就对海城环球宝石首饰有限公司(非本报告所涉个案)切粒车间作出“噪音、粉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监测结论。2003年4月,从事宝石切粒工作的工人钟银平和罗有仲因感到胸闷咳嗽被厂方带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无尘肺”,二人返乡后,被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I、II期尘肺病。当他们持该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局却“提供的诊断资料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求”为由不予受理,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又拒绝为他们作“第二次诊断”。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做法已经引发工人们的不满,他们怀疑,该机构是否与资方有某种“默契”;而为工人们确诊职业病的机构,而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更公开称,它的鉴定是准确的,不怕和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簿公堂”。可以说,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繁杂程式和法律对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严格”的职责范围,已经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推托责任的藉口,成为掩盖官商勾结事实的手段,也成为职业病患者索赔的巨大的,甚至不可逾越的障碍。

  第二,隶属当地政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争议中,大多明显袒护资方。根据我们的个案,如果职业病患者在数年前已经与厂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会以患者“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和用工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这样的认定通常在诉讼阶段才能得到纠正。例如,在力奇宝石厂案中,有数名职业病患者的申请即被仲裁机构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而这些案件在诉至法院后,法院则以资方“未能举证证明劳资从未建立过劳动和用工关系”为由,要求资方承担责任。如果仲裁机构无法否定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则可能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如果职业病患者们所在的工厂已经搬迁到外地,仲裁机构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在个别的案件中,仲裁机构甚至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提出民事索赔,并非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可以说,在职业病索赔程式中,劳动争议仲裁不但成为一个多余的程式,而且成为了一道资方利益的保护屏障。

  第三,宝石加工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矽肺病通常为集体病例,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者在追讨权益的过程中,常常采取集体行动。在此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关注的并不是他们能否获得及时的诊断和公正的赔偿,而是他们的集体行动是否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在我们的个案中,个人或者数人的追讨行动不会得到来自政府的支持,只有行动者的规模达到数十名人以上,并且采取了走出厂门游行、堵路的行动方式后,政府才会采取主动介入的方式,一方面强迫行动参与者回到工厂内;一方面向资方施加一些压力,要求它们与工人谈判。就政府的这种举动而言,其介入此类争议的目的并非保护工人的利益,而是要维持当地社会的“和谐氛围”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5、官办工会没有发挥任何维权作用

  在个案介入工作中,我们曾访问过一些职业病患者。在交谈中,这些患者们提及,它们所在的工厂都没有建立工会,地方工会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对这些工厂的安全卫生条件进行过监督。在他们申请权利的过程中,各级工会没有主动提供过法律方面的援助;而他们也没有考虑过要向地方工会申请帮助。这种状况引起我们的深思: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在《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均规定了工会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例如,工会要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监督;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等等。然而,现实证实了,各级工会放弃了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利和责任。2003年1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一个《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中,它宣称,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已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5.94万人,基层工会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65.21万人,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还任命了2933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基层工会建立了64.3万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业班组有233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然而,中国工会完善的法律权利体系、周密的监督系统和庞大的监督队伍却无力阻止集体职业病例的发生和蔓延。今日,全总的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之薄弱,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它在工人心目中的形象。实际上,有些个案,如,力奇宝石厂案、丽雅宝石厂案、艺升宝石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案等均被当地的媒体报导过,广东省总工会和地方工会不会不知情,对那些遍布广东省各地的数以千计的宝石加工企业之恶劣的工作环境,这些工会组织也不会不了解。问题是,这些官办的工会为什么在工人最需要它们监督企业的时候,最需要它们帮助的时候,却总是打著“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的旗号作壁上观?

  在这份报告中,有限的篇幅不允许我们对此作出更多的分析。但是,当全总宣称,截至2002年9月份,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数由1997年51.0万个增加到171.3万个,全国工会会员总数由9131万人增加到1.3亿人的时候,从这些个案中,我们却看到了,这些基层组织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是毫无作为。当这个官办的工会力图改变其在工人心目中日益恶化的形象时,它却总是将改变形象的精力和时间放在那些“组建工会”、“送温暖”的“形象工程”上,总是在追求一种来自数字的快感。对职业安全卫生这种迫切需要工会参与的事情,全总系统的工会却总是显得那么漠不关心和事不关己。这实际上与法律为其规定的身份和赋予的职责并不相符,但也是与这种官办工会的本质相吻合。当各级工会对共产党及其各级政府在政治上的依附延伸到基层企业后,就成为了一种企业工会对雇主的依附。全总近年来开展的大规模的组建工会运动,一是造就了私营企业中诸多依附型的工会,使工会对管理的依附状况非但得不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二是这样的工会在企业中非但不能履行工会的维权职能,反而阻碍了那些能够并且愿意维权的工人组织的出现和发展。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工人们在他们的索赔过程中,已经开始形成了组织意识,认识到在追讨权利的过程中,依赖资方的怜悯、政府的支持和官办工会的帮助都是空想,他们已经开始通过自己的集体行动,争取自己的权力。而当地政府和雇主们的反应也证实了这类行动是有效果的。此外,还有一些职业病患者正在积极筹备组织一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宝石加工业工厂开展积极的维权行动并对罹患职业病的工友提供必要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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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工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他们在罹患职业病或者工伤之后,更很难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公正的赔偿。在我们的个案中,那些职业病患者正是在权衡了工伤保险待遇(微薄)、职业病鉴定手续(复杂)、仲裁审判机构(偏袒)、索赔程式(冗长)、政府援助(无望)、目前处境(紧迫)和资方态度(强硬)等多种因素之后,最终选择与资方达成协议,接受一笔数额不等的补偿而放弃未来的诉权。这种选择无异於饮鸠止渴,当他们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家庭生活再次面临绝境的时候,这纸违法的协议就成为了资方拒绝赔偿的藉口以及行政和司法机构驳回他们权利请求的依据。

  在过去的十年间,宝石加工业已经成为中国广东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有报导称,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以可塘镇为中心的珠宝加工基地,年加工各种宝石超过5万吨,产量占世界加工总量的70%,以该镇为中心的珠宝加工生产厂家达2000多家,可塘镇党委、镇政府更在2004年筹资近3000万元,建成了占地3万平方米的珠宝交易市场第一期工程,以打造国际珠宝市场视窗。[5]  而在2004年完成的一项广东省职业病流行病学的调查中发现,这一地区宝石加工业矽肺病例具有发病时间短、病人年龄轻、病情恶化快、残疾等级高的特点。一般矽肺的发病时间为8年左右,而广东省宝石加工业的发展已经历时十年,可以预见,如果政府再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官办工会继续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走过场不作为的话,广东省矽肺病的发病高峰即将到来。



注脚

 

[1] 此个案案情来自对该厂工人的访谈记录,未经本人核实。

[2] 此个案案情来自对该厂工人的访谈记录,未经本人核实。

[3] 田彦红:“切割粉尘酿顽症,尘肺病笼罩下广东宝石加工业”,《中国经营报》,2004年8月29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於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 潘小平、谢立群:“广东海丰宝石加工量占世界总量的70%,可塘珠宝加工基地突显集聚效应”,《华南新闻》,2004年11月23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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