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纠纷胜诉第一案,职场歧视维权的新途径

30 October 2019

10月28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在珠海迎来了第一起胜诉。41岁的樊女士在珠海英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她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单位领导,谁知当天下午就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个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其后,樊女士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樊女士胜诉,物业公司须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平等就业权”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民事案件案由,这一改动有望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等原因遭受歧视在司法层面得到进一步保障。本案中,法院结合樊女士的情况对“平等就业权”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其认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招录过程中,也包括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以怀孕为由将其辞退,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歧视性对待,构成对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在平等就业权被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之前,孕妇在职场中面对以怀孕为由的辞退,乃至劝退、威胁、调岗等形式的变相辞退,只能通过劳动争议程序来处理——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者再提起诉讼。新的案由使遭遇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跳出劳动纠纷的框架,以《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权益受损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过往的案件中,遭受歧视的劳动者也经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此项请求往往不予采纳。将平等就业权纠纷归入人格权纠纷之下,这一转变意味着法院将就业歧视视为侵权行为,因此,劳动者不仅有望获得工资、生育津贴等一般劳动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更易得到满足。

但本案中,樊女士一面申请劳动仲裁,一面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也让我们不得不考量,平等就业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真的给劳动者带来了便利。当劳动者遭遇职场歧视,并同时面临被辞退的情形时,劳动者需要一案两诉,同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和民事诉讼,才有望获得比较全面的救济——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寻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与此同时,通过有关公平就业的民事诉讼寻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补偿。因此,对于遭遇歧视并遭到辞退的劳动者来说,走两套法律流程很可能意味着更大的成本,寻求补偿的路径也变得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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