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伤工人张廷振案

01 November 2013

富士康工伤工人张廷振

基本案情

张廷振,1986年11月25日出生,河南郸城县人。2011年7月,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招聘员工,他参加了应聘,并于同年8月4日正式上班,担任公司总部周边事业群塑应中心的设备维修工程师。

2011年10月26日下午,张廷振和同事刁良有被派到富士康龙华厂区工务课粉碎车间维修楼顶的射灯时,不慎遭受电击,造成头部肺部受伤。

据刁良有事后描述,他们13时半准时上班,先到E12A栋修好了北面的第一个射灯,然后刁良有背着梯子,张廷振拿着维修工具,去修南面的第二盏灯。刁良有扶着人字梯,张廷振爬到梯子上,把灯罩打开,看到灯管黑了,便让刁递上来一个灯管。张廷振安装好灯管后,让刁良有去捂光控开关。1分钟后,13时40分许,刁良有从几十米外的墙壁处捂完光控开关回来时,发现张廷振已摔倒在地。

刁良有事后回忆,张廷振可能是因没戴绝缘手套,不慎被电击倒后摔下。因为张廷振倒下后,人字梯并没有倒。“上班时廷振戴了安全帽,穿了工鞋,拿有验电笔、万能表、灯泡,唯一没戴的是安全手套(绝缘手套),因为公司仓库的货架上没有安全手套。”刁良有说,他们在工作前后和工作中间,公司安全科没有对他们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没有进行过安全防护检查。

据深圳龙华人民医院后来的诊断记录,张廷振当时系从4米高处落下,头部着地,左脑凹陷,伤后持续昏迷、呕吐,双侧鼻腔流血,送到医院后出现全身抽搐和呼吸停止。他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同时双肺挫伤。

张廷振在医院里昏迷了近一个月。龙华人民医院对张廷振先后施行了两次开颅手术,将他的左脑和部分头壳切除。之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又为他施行了颅骨修补术和脑部—腹腔分流术等两次开颅手术,安装了人工颅骨及分流管。经过5个月的治疗,张廷振由神科外科转入康复科。

左脑切除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张廷振的智商为零,失忆,失语,右侧肢体瘫痪。此后,张廷振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吃饭需要人喂,大小便需要人帮助,走路需要搀扶。

就此事故,张廷振父亲张广德找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不承认与张廷振建立事实劳工关系,称与张廷振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张廷振系被该公司安排在深圳厂区工作。

由于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惠州的平均工资远远低于深圳,这意味着,如果在惠州,粗略估计张廷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将比在深圳少三、四十万元。

争议焦点:张廷振是否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工关系?

张廷振称,自己遭遇的是一种陷阱合同,即人在深圳工作,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在惠州。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以达到深圳公司少交保险费及逃避深圳市政府监管的非法目的。请求法院确认张廷振与深圳公司自2011年8月4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称,张廷振与惠州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惠州公司为其发放薪资、交纳社保。事件发生后,惠州公司也就工伤治疗及相关费用负担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深圳公司未与张廷振建立书面或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进展

2013年10月,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在其博客撰文称,将代理张廷振案二审诉讼。

2013年7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张廷振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廷振的诉讼请求。点击此处阅读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全文。

2012年12月21日,张廷振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2年10月24日,张廷振诉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公司的劳动仲裁案在深圳龙华开庭审理,之后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廷振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富士康发言人向CNET表示:“中国公司必须直接通过政府社保程序为员工购买保险,因此公司不会因员工工资较低,或在工资较低地区聘用员工而获益。由于政府提供的保险赔偿在各个地区有所不同,富士康已向张廷振家人担保,将主动弥补惠州和深圳之间的任何社保差额。虽然法律无此要求,但我们正在这样做,因为这符合张廷振的最大利益。”

2012年8月,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向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并被受理,张广德向富士康提出,儿子治疗尚未终结,病情尚不明朗,按照法律规定,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他不同意到惠州做伤残鉴定。其后,富士康有关人员又多次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他,要求带张廷振到惠州做伤残鉴定。

2012年1月6日,惠州市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博罗人社工伤认字【2012】第0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受伤害人为张廷振,用人单位为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张廷振可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同时载明:“如不服本认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可以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之后并未受到张廷振的复议或诉讼申请。

2011年12月26日,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张廷振之父张广德签订《张廷振工伤治疗期间相关说明(调整事项)》载明家属及护工餐费、护工护理费、住院期间关爱金等支出事项。

传媒报道

  1. 深圳《晶报》:26岁富士康工程师左脑被切除之后
  2. 深圳《晶报》:为伤所困:被富士康“制造”的工伤工人
  3. 香港《明报》:不做生产线上的李慧娘 富士康未完的自杀哀歌
  4. 《劳动报》:富士康职工张廷振“路在何方”?
  5. 奥一网:工伤又遇合同争议富士康工程师很受伤
  6. 网易:富士康员工被切左脑又遭威胁
  7. 新浪网:富士康要求重伤工人转院:否则不再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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