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运会期间禁止民工群体上访引多方争议

09 May 2011
深圳发文:严禁拖欠工资 农民工5个月不得群体上访讨薪

大运前夕,深圳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 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往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个人。《通知》明确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通知》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在此期间,严禁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其间不得在深圳承接工程。

《通知》还规定,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光明网: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涉嫌“违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不但没有权利禁止农民工采用上访的方式讨薪,而且涉嫌违法。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群体性上访是非法的。《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对信访人作出约束: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上访是公民正当的权利,当大家不想也不愿意选出代表或者没有人愿意承担代表的责任的时候,集体性的上访也是维护权利的正当方式。也就是说,上访人只要不逾越以上规定,群体性上访讨薪也是合法的。值得一提的是,上访和非法集会、“闹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没有任何权力制止上访,他们制定的规定对农民工并无约束力,超过了行政权限。倒是按照其通知内容“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显然,住建局禁止农民工上访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如果就此“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那么就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住建局是建筑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如果建筑单位发生欠薪导致农民工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住建局有不作为的行为,显然要予以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

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善恶之分,制定不代表正义甚至凌驾于弱势群体合法权利之上的规章制度,不仅不会起到作用,相反会严重影响城市和政府形象。现在是法制社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起码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比如制定禁止上访,起码要让法制处去读一遍《信访条例》。盲目高举“行政大棒”,也是一种惰政的表现。(盘和林)


人民日报:开放包容不应只在大运会赛场

通过举办盛会让世界看到一座城市的开放、包容、欢乐,既需要城市管理智慧,更需要常态治理机制。

如果说,公共场所禁烟、禁止企业乱排放等,是有利城市管理、造福民生之举,但“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和手段讨薪”、“禁租房客打110” 一类禁令,则很值得推敲。无论管理初衷多么合情合理,也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有悖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讨薪上访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恐怕不能被“严肃处理”,相反还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帮助他们讨薪维权。否则,人们将无法区分政府的“职责”与“权限”,毕竟,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没有权利越法律之俎, 代行“追究刑责”之庖。

为筹办大运会,深圳曾提过一个口号:“办赛事、办城市”。前不久,深圳市领导也说,要通过大运会,让世界看到深圳不一样的精彩。这话很精辟,但如何将之化为具体的城市管理智慧、形成常态的治理机制,却不是一些简单化的禁令能一蹴而就的。

举办大型国际性赛事,确实必须保障治安稳定、交通流畅、环境整洁、社会和谐,但和谐与稳定的氛围要靠什么来打造?实践证明,“疏”的效果往往好于“堵”的措施。比如,如果能对建筑企业欠薪依法严惩,责罚落到实处,自然不必担心引发相关群体性事件。制定并执行这样的举措,才是以人为本的德治善政,才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之举,也才是城市精彩的点睛之笔。

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或追究刑责引争议

支持深圳做法者: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深圳做法做到了“劳资平衡”

我个人觉得,用这样一种方式来传递政府在大运期间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我觉得还是可以的。通知里面先是对资方提出明确要求,绝对不允许拖欠;最后再强调对农民工这一方,可以合理合法的进行讨薪,但是不可以通过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的方式进行讨薪,特别是群体性的讨薪活动。

 很明显,群体性的讨薪活动对大运期间社会秩序的稳定形成很大冲击。这样整个文件来看,这个还是在他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且文件里面所讲到的问题,也没有地方的标准,还是强调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反对深圳做法者:

 ★农民工

深圳工地三位农民工朋友:我要讨说法却给定个刑事责任感觉太不公平

作为在深圳一名农民工,我为能在深圳为大运建设做一份贡献感到骄傲。但是看到这个规定之后,心里头感觉很不平等。如果包工头拖欠工资也给他定一个刑事责任,那我觉得就不会拖欠我工资。但是像我这样正常工作却讨不到工资,要去讨个说法要给我定个刑事责任,我觉得太不公平了。

  ★学者 

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王诗宗:造成后果追究刑事责任是无稽之谈

显然住建局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而不是执法部门,发这样一个通知本来就不妥,况且就农民工的讨薪和上访行为而言,所谓群体上访只是针对信访考核而言的,它本身不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讨薪或者上访都不是违法的,因此所谓造成后果追究刑事责任,在我看来都是无稽之谈。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宏山:对深圳形象是减分 而不是加分

 深圳市出台这样的规定,从它的初衷来讲而容易理解,希望在大运会期间不要出现群体性的事件而影响到整个大运会的进程。但是反过来说,深圳市各项改革和管理都走在全国的前列,为了保障大运会期间安全和不出事而出台这样的政策,对深圳的形象本身也是一定的损伤。

 ★律师

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芳:信访本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信访本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农民工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地方政府只是因为举办大运会或者要维稳就禁止农民工上访,这样的做法不太妥当。我认为发生农民工讨薪这样的事情,本身是他们应得的工资却拿不到,肯定会去想办法。

作为政府部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怎么去制裁违法的单位,而不是制裁讨薪的农民工。当然如果要是群体性的上访越过法律的界线,这当然是依法处理,但是处理依据也应该依据相关的行政处罚法,或者是刑法,也不可能依据当地的规定来处罚。

★官员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理论研究中心主任王蔚明:临时性举措伤害深圳形象

严禁上访的出发点肯定是为了维稳,出台这样一个临时措施,像此前的“菜刀实名制”一样,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他认为,政府部门这种临时性举措解决不了欠薪的根本问题,反而会伤害城市和政府形象。

深圳市政协委员、律师刘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禁止上访

政府部门在做出类似决策的时候,没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他说,禁止上访讨薪,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禁止上访。“他们超越了这个行政权限,从执行效果上看,对施工企业可能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农民工不具约束力。”

文章来源:中工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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