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集团员工集体自杀式抗议劳务派遣滥用

18 March 2011
3月中旬,广东省知名企业,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40名员工聚集在广州市海珠桥上,其中16人攀上海珠桥钢架闹自杀(包括两名女工,1人中途被救下),坚守3个多小时才被劝下桥,随后乘警车离去。


16名员工攀上海珠桥钢架闹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仅剩不足一个月,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对公司外来工实施新的管理制度,让其脱离与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劳资关系。强迫外来工与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部分员工并不同意。

员工称,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外来工的安全教育登记卡、IC卡、饭卡、饭卡押金、考勤、规章制度、劳保及劳保押金等所有相关证件全部回收销毁后强迫外来工与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如此以来,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外来工不在和公司有任何劳资关系,仅仅属于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员工,对于工作10年的外来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甩脱包袱。

多名湖南籍外来称,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之前也从未给外来工办理社保等相关福利保障。

1999年前公司只提供工棚式集体宿舍,2000年起,由员工自己在附近租低价房;唯一人性化的只是每逢中秋、春节每人发一二箱啤酒和20元加餐费;连用餐问题都常苛刻,夜宵、早餐只准买三个馒头加一两稀饭,吃剩菜、剩饭或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应不能就餐更是常事。

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完全同质同工的主营业务生产情况下,每月工资却与之相差3000-4500元之多。 更可愤的是在2007年11月之前,员工工资总额中还被克扣17%、15%、13%的管理费(至)、保安费(3元/月/人2000年前)、介绍费(120 元/人1999年底入厂前)等。

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辞退11位没与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签订新劳动协议的员工。

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调换岗位变相排挤、开除员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规定所有仲裁权、诉讼权不准在劳动地进行。

记者还收到邮件反映称,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是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劳动服务公司,广州珠江啤酒集团为湖南省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场地,其实,都是相互勾结……。

记者试图采访珠江啤酒集团没有得到回音,广州珠江啤酒集团属于广东知名啤酒生产企业,在网络上也属于负面新闻较多的啤酒企业。

后来有网友曝光珠江啤酒集团安化劳务公司15名员工集团跳桥时间真实原因。关于2009年11月2日15位员工集体跳海珠桥事件真实原因维护法律尊严。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保护品牌企业利用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大规模欺诈虐待员工。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克扣工资等问题,为掩盖实事销毁证据竞是资本主义赤裸裸的剥削和压榨。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中推卸责任。07年12月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将安全教育登记卡、IC卡、饭卡、饭卡押金、考勤、规章制度、劳保及劳保押金等所有相关证件全部回收销毁后强迫签订劳务协议。

第二,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也从未办理社保及提供相关福利保障。强迫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后(2008年1月之后),采用欺骗方式全部统一补缴到劳务公司孰不相识的私人银行账户(姓名:蒋** 账号:60581422154****)办理企业保险; 1999年前公司只提供工棚式集体宿舍,2000年起,由员工自己在附近租低价房;唯一人性化的只是每逢中秋、春节每人发一二箱啤酒和20元加餐费;连用餐问题都非此薄比,夜宵、早餐只准买三个馒头加一两稀饭,吃剩菜、剩饭或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应不能就餐更是常事。

第三,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在扣罚条例一致(比如:违反厂规各种考核如同一致)、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完全同质同工的主营业务生产情况下,每月工资却与之相差3000-4500元之多。 更可愤的是在工资总额中还被克扣17%、15%、13%的管理费(至2007年11月)、保安费(3元/月/人2000年前)、介绍费(120元/人 1999年底入厂前)等,致此两家公司合谋诈骗贪污、克扣、挪用公款高达2.5千万至3千万元。(珠啤公司经劳务公司把工资发放到员工账户,劳务公司从中克扣17%,劳务公司再将5%-10%的回扣给珠啤公司)。

第四,重受鄙视也是其恶劣现象。保安多次欧打员工事件(有据可考),如杨某、夏某、刘某、夏某、杨某等、原邻近单位广州肉联厂职工眼睛致残事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原王某在厂区内被外来施工造成头部严重受工伤,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与外来施工队签订一份不合理协议书 — “甲方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外第三人的工伤、民事、经济等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肆无忌惮为规避劳动法视政府、法律而逆。2007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及保卫部*带领保安以威胁、强迫手段要求员工到保卫部与安化县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十多位员工在下达签合同通知书没及时签署而被停工1至5天(之后被违法辞退)。

2007年12月3日,员工自发组织代表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领导明确劳动关系,解决加班费、社保、最低工资、住房补贴等事项。约十天后,集团公司、安化劳务公司又以补发二年加班费为由再次在保卫部威胁员工与安化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并按上手印。不签订此协议的员工不计发加班费,其中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将不再追究对方因截至2007年1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社会保险和工作年限确认问题除外)’。

2008年3月7日,再次向广州市政府、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厅上访投诉,仍旧处理无果。3月13日起以各种理由施加限制员工,不准休息、请假等;3月 16日补发最低工资标准中写明欠班天数与补发金额;

2008年3月30日调查发现,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化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从97、98年私底密谋签订一种所谓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十条: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及其相关资料予以保密,除因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并且合同当中白纸黑字清楚记录了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从中收取5%-10%的回扣。

 第六,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为封锁消息,防止恶迹败露采取多种手段。6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干警对五位上访代表在房间内单独进行教育作了笔录,不准再出现上访;9月16日晚23:03分,某上访代表在回家的路口被街道派出所、区公安局干警等十来人再次请到值班室进行询问教育并作了相关笔录(二辆警车、警号:024***、有交通摄像)。

2008年经二审判决出现笔误,仍然不予支持。 4月12月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辞退11位没签劳务协议的员工,11月26日又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工龄领取协议书,否则不发放工龄费等(样本附图)第三: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其他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双方均自愿放弃因2007年前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以及200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后续《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劳动合同关系可发生的仲裁申请权及诉权,相互谅解、定纷止争。

2009年4月31日,安化劳务公司属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局法局联合通告禁上访。

2009年10月22日,安化劳务公司要求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调换岗位变相排挤、开除员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规定所有仲裁权、诉讼权不准在劳动地进行。因社保、加班费、工龄费等坐守九天九夜要求合理解决,31日珠啤集团、劳务队承诺星期一(11月2日)会给一个答复,到星期一,四十多位员工到达劳务队办公室时大门紧闭无人理采。

由于其中某些员工曾以正确的法律程序面对铁证不支持驳回上诉,这十多年面对克扣剥削、欺骗、鄙视,让劳动者步步陷入早己设好的圈套,有理无处申,有理无人帮,十多年聚集起来的愤怒集压在心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怒火,造成集体跳海珠桥事件的导火线。

国家如此提倡重民生、重法制、创和谐,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得不到依法维护,法理实为不容……。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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