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4【劳工维权关注】新疆交通事故冤枉农民工案

04 January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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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另一个世界挣扎,而我却无法助他们泅渡。

陌生的来信,讲述着一些让人难过的故事。但是,媒体是不会报道的。与那些更离奇更新颖的悲剧竞赛,这些故事,注定落败。

我能做的很有限。请原谅我的无能为力。

“我只想告诉你到底出了什么鬼,在眼泪落下前,这就是事实的真相。”

以下是当事人亲属来信:

我的家在中国偏远地区(甘肃)的一个小农村里,五口之家,有父亲(王子秀),母亲(赵菊英),我(王丹红),妹妹(王丹玫),弟弟(王会才);2年前因为一起交通事故痛失弟弟,从此,我的幸福之家,便笼罩了一层深深的悲凉。

我,叫王丹红,是死者的姐姐,因为我年仅21岁的弟弟离世,父母承受不了如此沉重的打击,常常重病缠身,为了接济家用,现在在深圳打工。我的电话是13544036656。

我弟弟出事当晚与合股老板之子吴翔同骑一辆摩托车外出,共同吃饭喝酒在返途中与一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卡车相撞出现事故,致我弟弟当场丧生,老板之子吴翔却以轻微皮外伤安好。新疆交警处对死者给出的酒精鉴定结果197mg/100ml,但却未对吴翔作酒精鉴定,就称其我弟弟为严重醉酒,超速驾驶,致失生命。

故在我们申诉我弟弟为工伤而失命时,劳动部门却给出说词只要出事人醉酒,不管工伤与否,一律不认定为工伤,于此,我弟弟之死就不能计为工伤,请您看是否有扭转的机会。

我弟弟丧生于新疆,而我的老家在甘肃,出事之后 在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名顶替亲属违规作出尸检报告,并蹂躏死尸。

我弟弟丧生后,用工单位和肇事者双双失踪,连一分钱的丧葬费无法要,且肇事者所买车险被其他人从保险公司领走。

用人单位和我弟弟没有按《劳动法》签署劳动合同,我弟弟按每月1800工资计,十三个月只支付两千四百元,其它至今未果。


新疆公安干警伪造证据、歪曲事,作为一个弱势外乡人只能在窟中煎熬,无力回天。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子秀,男,汉族,农民,系受害人王会财之父,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花亭村七组12号,身份证号:62230195911277717,电话:15095602998
控告人:赵菊英,女,汉族,农民,系受害人王会财之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22301196210047729,家中坐机:13639357324

被控告人: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江
被控告人: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
被控告人:新疆金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勇,住乌市阿勒泰路1015锦峰花苑小区1幢10号
被控告人:吴翔,男,汉族,[系股东吴会年之子],住址: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三组。

控诉请求:
1、请求明查事实,主持公道,平反冤案。
2、请求公安部重作科学模拟实验,确认驾驶员。
3、请求严查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交通警察大队字第6523242008000-4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

2008年5月8日23时30分许,在新疆玛纳斯县X155线12公里+100米处发生摩托车与商用三轮车追尾交通事故,致控告人之子王会财当场死亡,在这起事故中,用工单位:新疆金露节水公司的法人王勇,伙同公安干警刘广富、交通肇事者方国龙、陈永辉、吴翔定立共守同盟,为造证据,歪曲事实人伪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硬是把一个摩托车乘车人王会财武断认定为摩托车驾驶人,并强加了莫须有的罪名,假祸与人,颠倒黑白,其目的是实行地方保护,帮助用工单位开脱违法用工责任,为摩托车驾驶人吴翔、肇事者陈永辉、方国龙开脱法律责任,污辱农民工,欺负外乡人。三年来,控告人走访了玛纳斯县昌吉州自治区各执法部门,他们官官相护,领导批示中央转办相互推委,在铁的事实面前,不能实是求是觖决问题。

2010年11月26日上午12时在政法委廖书记办公室进行调查:参加人员廖书记、信访局吕局长、兰州湾任元、办公室女主任、张振云、控告人。任远反映:1、王勇还欠王会财工资壹万肆伍左右;2、王会财事发后在新民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廖书记向赵德州协调中说:“王会财在医院抢救半小时后死亡”。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6:40分,在玛纳斯县政法委廖书记办公室里在场人员:廖书记、张振云,控告人王子秀,翻阅了[2008]5.8交通事故案卷,从中发现了三个问题,事实证明了我们反映的问题属实。

1、从案卷的49页到55页是被告人吴翔的两份笔录,第一份笔录的第50页明确记录着:被控告人吴翔是在交警的车上已经苏醒,并且被控告人自己已经承认,“摩托车由他(吴翔)驾驶着,确认了所骑的是牌号70079号摩托”,笔录作出时间是2008年5月9日凌晨1时多。记录人刘广富为什么又做第二份笔录?在同日11时多作出的在第二份笔录(总卷的第54页记录)交警提问:你(吴翔)为什么在第一份笔录中承认是你(吴翔)骑的摩托车?被控告人的回答:“因为事故造成我(吴翔)昏脑损伤,我就糊里糊涂地承认了,现在我清醒了,摩托车是王会财骑的,发生事故时我不知道”。

2、在总卷中没有找到关于“尸检”和“科学鉴定”时亲属在场的签字底表。

3、在卷中有陈永辉及肇事车的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

理由:

一、农民工的冤:

1、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死亡,其尸体不能由自己的亲人作主,任人蹂躏:在2000年5月9日下午17:40分作“尸检”和各种鉴定时,亲属还不知道儿子出事(以火车、飞机票为证,亲属不在现场)。在现场的亲属是用工单位用卑鄙手段,冒名顶替的;

2、外乡农民工不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用工单位不签合同,未尽国家强制义务,拖欠工资28800万元未发,又收扣押金3000元不返还,生活用品及证件至今不归还,不但得不到工伤待遇,连一点人性的丧葬费也得不到,而且劳动部门有意剥夺了亲属为其代理投诉的权力,为违法用工单位保驾护航拖延时间,直到二年多后受理亲属投诉,但已时过境迁,让受害人挠了多少弯,费多少周折?

3、农民工的冤魂不能回家: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和交通肇事者乘人之危,从人间双双蒸发,使农民工得不到丧葬费而露尸街头,使其亲属雪上加霜,这种欺负外乡人的作法是偏离人性,世间罕有。

二、摩托车是被控告人吴翔骑的:

(1)吴翔于2008年5月9日凌晨1时的第一份笔录:本人(吴翔)已经承认由自己骑车,这更有说服力,如果按第二份笔录说是在糊里糊涂中回答,那他(吴翔)怎么在糊涂中没有回答是局外人骑车,难道是公安在吴翔糊涂中强制签字划押的?

(2)在律师调查中,冬麦地加油站旁的小卖部王菊和菊舅—旅社老板反映:“二人都想争骑摩托车,最后由吴翔骑车而去,“王勇是地方大享”。

(3)根椐吴翔轻伤的部位:主要是侧面脸和下肢外部轻伤,没有伤及中央位置和骨质,说明摩托车起了左右,前方、下方的保护作用,因为摩托车未和商用三轮车大面积正面车尾碰撞(见图片)只是小局部挂察而及,摩托车躲过劫难完好,与吴翔躲过劫难造成轻伤相一致,所以摩托车由吴翔驾驶,一个轻伤人两小时后糊涂没有依据。请求公安部模拟实验,加意确认。

三、王会财不是骑车人:

(1)吴翔的第一份笔录和王菊的反映是最有力的证据。

(2)从现场图片看,受害人王会财手中拿着物品,在骑车人已经发现前方障碍物时,很自然地要躲避,向左急拐弯避过,而没有心理准备并拿着物品的受害人王会财在惯性作用下,只有向障碍物商用三轮车左尾部窜去,在瞬间失去托力(摩托支涨)向商用三轮车底部冲去,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这是全身一百多处致命伤的来源,所以摩托车完好,与受害人王会财的伤情相反,因此,王会财不是摩托的驾驶人,应为乘车人。

(3)从吴翔第一份笔录作出的凌晨1时到11时第二份笔录作出,中间由十个小时的时间,警方密不透风事故真相,不及时通知亲属和知情人,有定立攻守同盟,营私舞蔽的时间和动机。

(4)用卑鄙手段迫不急待地顶替亲属作各种利于用工单位和交通肇事者的科学鉴定(血样、尸检、灯光、驾驶员)说明法人王勇已经考虑到今后与受害人亲属的争端,就伙同公安干警策划好预谋的过程,准备好物证鉴定人员,只是等着受害者知情人:任远(在事故发生后的14小时后接到警方电话),在辨认尸体时的17:40分不经意中涉足其中,充当用工单位法人王勇的挡箭牌。

四、摩托车完好无损,而骑车人粉身碎骨,这不符合罗辑。我一个平民百姓,辛辛苦苦养成一个儿子,为得是传宗接代,养老送终,现在儿子走了,让我俩靠谁?这些践踏农民工,欺负外乡人的事实是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吗?

五、公安局的行为?

1、有条件而故意未尽及时向受害者亲属通知的义务:(1)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多小时被控告人吴翔已经在交警车上清醒(见总卷50页);(2)交警从死者身上找到用工单位三经理的名片;(3)还有肇事的70079号摩托车,警方完全可以按上述三点找到知情者和亲属,用不着在14个小时后才从受害人王会财遗物手机上找到平时无联系的任远,让其辨认尸体,显而易见是糊弄百姓把戏。

2、警方调查的不是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和调查的现场不实:
事故现场是三个车(即新B22795、新B24927、新B70079)4个人(方国龙、陈永辉、受害人王会财、被控告人吴翔),根椐警方扣车单,方国龙与车、陈永辉与车同在现场,不存在相互借用的事实,就是借了,也只在语言上,原因是陈永辉的车早已违章停车了,用不着用有执照的方国龙去顶替没执照的陈永辉承担责任,根椐警方录象资料记录,违章停车人陈永辉:根本没有在50米处设立警示标记,交警只字不提.

3、公安机关给外乡人制造障碍:2008年5月8日发生事故,按规定必须先付丧葬费.和在交强险中预付。肇事者陈永辉、方国龙一走了之,从人间蒸发,而扣压的两辆肇事车没收丧葬费和事故处理费,在没有保人的情况下能光明正大地开走,这意味着什么?更有盛者交警大队和肇事者陈永辉的两份委托书,谎称“5月8日的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将赔偿款委托叫张香梅的人领走,使法院诉讼了的案件[2009]昌民一终字0605号的判决3.8万元无法得到执行。

作为人民公安,无视弱势百姓,帮助违法者用工单位,删毁证据,违背事实给农民工强加罪名,把外乡百姓无形中消磨,逼其认命,使控告人无法信服。

综上所述,由地方大绅、公安干警、肇事者,国家劳动保障干部为农民工和外乡人编织天网,百姓能突破吗?公、检、法机关人员,心中没有法律法规,在光天化日之下制造惊天冤案,哪里谈得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呢?今日受害的控告人再次特向公安部报案,望首长派员立案彻查,还社会公平正义,平反冤案,让死者瞑目,励生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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