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经济观察报】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2011年02月28日
文/降蕴彰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之后或将迎来首次修订。

本报获悉,上周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而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 “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09年上半年,人保部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下称《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此方面内容的“不足”,但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的“成型”《条例》,至去年年底基本“泡汤”。

出台《条例》无望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上述报告,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与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数次沟通,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时间表。

《条例》告吹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短时间内曾引发了劳资关系的空前紧张。

据了解,当时很多用人单位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返聘回来重新工作,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等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山东、福建、陕西、广东、辽宁、江苏六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检查结果发现,很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一些效益很好的央企和名牌高校,都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而这些国有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职工的参加社会保险、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

本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一些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抓紧制定相关 “劳务派遣条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

按照建议,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根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就达到2700万人,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2000万人。

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不过,人保部并不认同全总给出的统计结果。人保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麟在去年10月底召开的 《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占比数量约为7%至8%,而国外劳务派遣一般是在2%至3%。

王振麟引用的是2700万的数字,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数字太大,“值得商榷”。王振麟还透露,人保部正在制定《条例》,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就会出来”。

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未露面。知情人士告诉本报,人保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同时庞大的劳务派遣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因素。“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劳务派遣泛滥

去年10月底召开的 《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所以才导致出现劳务派遣人数大幅激增,违规操作愈演愈烈的态势。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劳务派遣企业基本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审批,颁发劳务派遣企业专营的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

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早在2005年底,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就多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是18010家,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为此,《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了“劳务派遣”章节。其首条就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新法还规定,劳务派遣要求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事实上,政府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大幅度抬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实行劳务派遣工人岗位限定,规范劳务派遣企业,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防止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打“擦边球”,最终实现“同工同酬”。

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人数呈现了“非正常繁荣”。

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官员表示,从注册资本上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虽然大幅度提高,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靠借贷资金到工商部门注册,一旦成立公司后,有的就将资金返还回去,实际上成了空架子,而地方工商部门只管注册,对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的运作并不追究。由于利益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

国企成重灾区

上述报告指出,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比如在清华、北大、北师大等国内一流的高校,后勤人员基本都是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

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5万亿元增长至2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2%;实现净利润由4642.7亿元增加至8489.8亿元,年均增长12.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看似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很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2/3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的。”清华大学一位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指出。

该人士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发展埋下严重隐患。

原文标题:全国劳动派遣人员达6000万 国企和机关是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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