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国家应给尘肺病人救助与赔偿 加强集体谈判遏制尘肺病蔓延

2013年05月24日
本报讯(记者 赵新强)五一前夕,“尘肺病群体的救助与赔偿研究会”在香港举行。与会者就尘肺病的代价、尘肺病发病的主要行业、谁为尘肺病人埋单、地方政府的救助态度等问题踊跃发表意见。
 
 
  现状:
 
  很少尘肺病人能获工伤赔偿
 
 
  尘肺病已经成为我国第一职业病,据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历年新发尘肺病例在职业病例中所占比重均超过80%。尽管在中国累计尘肺病例方面,官方的数据与民间的估算存在巨大差异,但进入本世纪以来,大量群体尘肺病例的集中爆发却是不争的事实。据非官方统计,目前全国约有600万名尘肺病工人,全国已知的大大小小的尘肺村有20多个。
 
 
  然而,能依法得到工伤赔偿的尘肺病人却非常有限。
 
 
  通过整理本世纪以来的尘肺病群体案例,会议总结了当前尘肺病人救助的三种模式:一、尘肺患者自救模式(如张海超及湖南耒阳尘肺群体);二、民间救助模式(古浪救援与大爱清尘);三、地方政府救助模式(如甘肃省武威市和古浪县政府对该县尘肺病群体作出的救助)。
 
 
  建议:
 
  国家应担起救助与赔偿责任
 
 
  尘肺病专家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的救助范围仅仅限于对少量尘肺患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为其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但尘肺患者所应获得职业病待遇或者工伤赔偿等事项,是民间救助与政府救助所不能涉及的,而这又是尘肺患者维权的初衷与对他们救助的最终目的。这就需要国家出面,从对尘肺患者“实施救治与予以赔偿”两个层面承担最终责任。
 
 
  在对尘肺患者实施救助的层面包括:对全国的尘肺病情况进行普查;对尘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措施;对所有目前没有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尘肺患者,提供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包括:由中央政府建立“尘肺病补偿基金”。在患者无资格享受职业病待遇或者工伤赔偿主体不存在时,由基金比照职业病待遇的标准,向尘肺病患者支付职业病的所有待遇,或者比照待遇标准,向尘肺患者支付工伤赔偿金。
 
 
  对策:
 
  集体谈判遏制尘肺病蔓延
 
 
  尘肺病专家指出,要解决“尘肺病患者每年还在大量增加”这个问题,除了救援之外,增强涉尘企业或矿山工人的团结能力以及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能力,是遏制尘肺病继续蔓延的基本条件。
 
 
  如何使尘肺病人有更多的、更广泛的社会联系,在涉尘企业、矿山内部,或者是跨地区,能够形成一个尘肺病工人团结及互相帮助的网络和组织,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揭露和改善工作条件,能够有勇气和技巧与老板进行集体谈判,避免尘肺病的再发生,是遏制尘肺病在中国继续爆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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