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劳动合同”

200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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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应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

        “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麽道德手册,而是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 家住大连普兰店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的条款,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幷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

        两年前,王小姐通过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介绍赴日打工,约定打工期爲3年。前不久,孙小姐因患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幷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然而,此后不久,负责送王小姐赴日打工的中介公司却以“不服从管理”爲由,提前一年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於中介公司给出的“不服从管理”这一理由,王小姐表示幷不认同。“他们主要是觉得我找日本的劳动部门维权,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对于王小姐这种说法,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幷未否认。“我们跟王小姐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但是,王小姐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该公司一位叫做草田健夫的日籍华人说,“这个王小姐很难管,经常违反纪律,丢尽了中国人的脸面,所以我们才要跟她解除合同,幷罚她的钱。”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通过该中介公司出国劳务的员工不仅要签一份用工合同,同时还要签下一份保证书,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捡垃圾、不得拾破烂;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在日期间生病或发生工伤,按照日方交纳的保险办理等等。

        “这样的合同条款,难免有‘霸王条款’之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陆敬超律师表示,“王小姐在患病赔偿问题上,寻求日本劳动部门的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合法之举。”同时,陆敬超还认爲,“恋爱是人权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份用工合同,有严重侵犯人权之嫌。”

        《半岛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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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06月26日    华商网-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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